司法院院字第28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刑人在判决确定后执行中因病保外医治,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具保之规定,如误令受刑人缴纳保证金在外医治而受刑人逃亡,无论法院曾否为没入保证金之裁定,仍应将保证金发还,其无从发还者得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