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9、1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除法令有特别规定者外,祇能于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至指定法院管辖一节,并不限于起诉以后,早经本院以院字第六三号第一九三号解释明白宣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