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驳回处分声请再议,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定七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