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63、481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十条第一项,既称“施行前所为之裁判”,则因上诉所得受利益不逾五百元之事件,其第二审裁判如在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纵令该事件系在施行前起诉,仍不得许其上诉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