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3/1957

第六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1年3月10日(不含本日)
第六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71 · 1957
  • 第一款 国会任何议院或其下任何委员会的任何议程的有效性均不得在任何法庭受到质疑。[3]
  • 第二款 任何人在国会任何议院或其下任何委员会参加议程时,就其所说的任何内容或所投的任何票,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 第三款 任何人在国会任何议院授权下所发布的任何内客,而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3. 见1952年国会议院(特别地位与权力)法令(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