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92

第四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2年宪法(修正)法令(A837)
有效期:1992年11月20日—1996年6月7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九十二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八十一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二十位;
      • 二 吉打十五位;
      • 三 吉兰丹十四位;
      • 四 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兰七位;
      • 六 彭亨十一位;
      • 七 槟城十一位;
      • 八 霹雳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三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七位;
      • 十二 雪兰莪十七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十一位来自吉隆坡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位;
      • 二 纳闽一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原文:“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八十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七十二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十八位;
        • 二 吉打十四位;
        • 三 吉兰丹十三位;
        • 四 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兰七位;
        • 六 彭亨十位;
        • 七 槟城十一位;
        • 八 霹雳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二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七位;
        • 十二 雪兰莪十四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八位来自吉隆坡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七位;
        • 二 纳闽一位。”
  • 改为现文。——1992年宪法(修正)法令(A837)第2节,1992年11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