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62

第四十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6月2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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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除了第一届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议员组成。
    • 第二款 在独立日后的首次人口普查完成后,国会可通过法律修改下议院议员人数。”
  • 第一款原文改为“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删去第二款。——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4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