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C/1963

第一百六十一B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A篇: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C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一D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3
  • 第一款 未经总督同意,不得通过任何国会法令,给予婆罗洲各州特别财政援助、以建立或维持穆斯林机构或对其信徒进行穆斯林宗教教育。
  • 第二款 如果任何联邦法律有任何规定对沙巴或砂拉越无效,而在该规定下于任何年份从公共资金拨款以提供上述援助时,则联邦应将上述援助各依情况支付给沙巴或砂拉越政府,用于该州社会福利,且其款额占联邦在该州的年收入比例,应与其它州的比例相同。
  • 第三款 就第二款而言,联邦从任何一州或多个州获得的收入,应为扣除了第一百一十条或附件十分配给各州的款项后的数额;且不应计入联邦从社会福利彩票管理局彩票收益中收取的任何捐助、包括用这些捐助作为上述援助的任何相关数额。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C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