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9 日 制定22條
本條例施行至民國89年12月31日止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13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本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2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第12, 22條
本條例施行期限業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至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30030403號函施行期限業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6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92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22 條條文;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本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去年立法院第六屆第二會期並未決議予以延長,該條例即已屆期廢止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內政部令公告,自94年12月31日當然廢止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50164934號公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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