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9號法律

第12/2009號法律
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2009年7月13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3/2000號法律 (2009年)
《第12/2009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9年6月16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9年7月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9年7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3/2000號法律

编辑

第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五條
正常運作期

一、〔......〕

二、正常運作期的提前或延長,均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為之。

第三十三條
其他權利

一、議員亦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上款(一)項所規定的權利於議員任期屆滿後仍繼續享有。

三、議員有權收取相當於其月薪俸百分之六十五的月津貼,用以支付接待市民辦事處的運作開支和聘請輔助人員。

四、就《職業稅章程》第四條的效力而言,上款所指津貼屬不課稅收益。

五、發給第三款所指津貼的行政程序,由執行委員會訂定。

第四十一條
副主席的報酬

一、立法會副主席每月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百分之六十。

二、〔......〕。

第四十三條
議員的報酬

一、〔......〕。

二、〔......〕。

三、屬委員會成員的議員,有權收取每次出席會議的出席費,款額相當於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二點五。

四、擔任委員會主席的議員,有權收取每次主持會議的出席費,款額相當於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五。

五、擔任輔助部門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議員,收取相當於其月薪俸百分之十的月津貼。”


第二條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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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本法律而引起的負擔,由立法會預算撥款或任何為此目的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三條 重新公佈

编辑

經加入本法律及第13/2008號法律通過的修改後,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第3/2000號法律。

第四條 產生效力

编辑

一、本法律自下一立法屆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的規定。

二、本法律新增的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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