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百七十一

八旗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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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旗設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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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高皇帝辛丑年,滿洲生齒日繁,諸國歸服人眾,設四旗以統之。以純色爲辨,曰黃旗、曰白旗、曰紅旗、曰藍旗。每旗下以三百人爲一牛录,每牛录設額貞一。

甲寅年,削平諸國,中外臣民歸附者眾,增設四旗,以初設四旗爲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增設之旗爲鑲黃、鑲白、鑲紅、鑲藍。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合爲八旗,統率滿洲、蒙古、漢軍諸眾。

八旗編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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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牛录三百有八,蒙古牛录七十有六,漢軍牛录十有六。每五牛录設一甲喇額貞,五甲喇設一固山額貞,每固山額貞左右設兩梅勒額貞。

天命元年,增編滿洲牛录二。

七年,增編滿洲牛录一。

八年,增編蒙古牛录一。

天聰三年,增編滿洲牛录一。

四年,增編蒙古牛录十,漢軍牛录二。

五年,增編蒙古牛录一。

六年,增編蒙古牛录三。

七年,增編蒙古牛录一。

八年,諭,嗣後我國家設官及城邑名皆當易以國語,勿仍襲總兵、副將、參將、游擊、備禦等舊名,凡賞冊書名悉爲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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