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255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五十五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五卷目錄

 家廟祀典部彙考五

  詩經召南采蘋

  禮記曲禮 王制 曾子問 喪服小記 雜記

 家廟祀典部總論

  春秋四傳僖公十有五年

  孔穎達禮疏別子宗子 殤與無後之祭

  杜佑通典庶子在他國不立廟議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朱子大全集答劉平甫 與吳晦叔 答王子合 答張欽夫 答汪尚書論家

  廟 答汪尚書

  文衡宗廟略

  文獻通考論大夫士庶宗廟

  大學衍義補家鄉之禮

禮儀典第二百五十五卷

家廟祀典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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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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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南采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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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奠之,宗室牖下。

朱注宗室,大宗之廟也。大夫士祭于宗室牖下,室西南隅,所謂奧也。大全安成劉氏曰:「諸侯之庶子為別子,別子之嫡子為大宗,即大夫之始祖也,故祭于其廟。」 朱子曰:「古人廟堂南向,室在其北,東戶西牖皆南向。室西南隅為奧,尊者居之,故神主在焉,所謂牖下者也。凡廟皆南向,而主皆東向。」 廬陵李氏曰:「堂屋五架,中脊之架曰棟,次棟之架曰楣。後楣之下,以南為堂,以北為室,與房大」夫房東室西相連為之室,又戶東而牖西,戶不當中而近東,則西南隅最為深隱,故謂之「奧」,而祭祀及尊者常處焉。牖穿壁為交窗以取明也。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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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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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

陳注君子,有位者也。宗廟所以奉先,故先營之。

凡家造祭器為先,犧賦為次,養器為後。

陳注犧賦亦以造言者,如《周官》牛人供牛牲之互與盆簝之類。鄭注:「互,若今屠家懸肉格,盆以盛血,簝受肉籠也。」 疏曰:「家造,謂大夫始造家事也。」諸侯大夫少牢,此言犧牛也。天子之大夫祭祀賦斂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犧賦。

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為祭服。君子雖貧, 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為宮室不斬於丘木。大夫 士去國,祭器不踰竟。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 於士。

陳注呂氏曰:「祭器可假,服不可假也。臣之所以有宗廟祭器以事其先者,君之祿也。今去位矣,乃挈器以行,是竊君之祿以辱其先,此祭器所以不踰竟也。寓寄於爵等之同者,使之可用也。」 馬氏曰:「微子抱祭器而之周,何也?君子為己不重,為人不輕,抱君之祭器可也,抱己之祭器不可也。」

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

陳注求得而用之曰「索。」 疏曰:「此謂天子大夫士也。若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則用特牲。其喪祭,則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

《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

陳注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庶子賤,不敢輒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必告於宗子,然後祭。 呂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則支子雖貴,可以用其祿,而不敢專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國,則支子攝主以祭,其禮有殺。

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 妣」,夫曰《皇辟》。

陳注曰「皇」、「曰王」,皆以君之稱,尊之也。考、成、妣、媲、辟,法也。妻所法式也。為之宗廟,以鬼享之,不得不異其稱謂也。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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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 祭於寢。

陳注大夫太祖,始爵者也。士一廟,侯國中、下士也,上士二廟,庶人無廟,故祭先於寢。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韭, 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 鴈。」

陳注祭有常禮,有常時。薦非正祭,但遇時物即薦,然亦不過四時各一舉而已。注云:「祭以首時,薦以仲

《曾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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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不得成禮, 廢者幾?」孔子曰:「九。」請問之,曰:「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 人之喪,君之太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 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其齊衰之祭也,尸入,三飯不 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緦,室中之事 而已矣。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 祭。」

陳注此言大夫宗廟之祭,外喪在大門之外也。「三飯不侑,酳不酢」者,士祭尸九飯,大夫祭尸十一飯。不侑者,尸三飯,告飽則止,祝更不勸侑其食,使滿足當飯之數也。酳,食畢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禮》,尸九飯畢,主人酌酒酳尸,尸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飲畢,酌獻祝,祝飲畢,主人又酌獻佐食。今云「酳不酢」者,無酢主人以下等事也。「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輕,祭禮稍備。十一飯之後,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奧,祝在室中北廂南面,佐食在室中戶西,北面,但主人、主婦及賓獻尸及祝、佐食等三人畢則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飯畢,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獻祝及佐食畢,次主婦獻尸。尸酢主婦,主婦又獻祝及佐食畢,次賓長獻尸。尸得賓長獻爵,則止不舉,蓋奠其爵於薦之左也。待致爵之後,尸乃舉爵。今以《喪服》殺禮,故止於賓之獻也。士卑於大夫,雖緦服,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謂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雖有服,而己所祭者,與之無服,則可祭也。今按:《致爵》之禮,賓獻尸三爵而止。尸止爵之後,執事者為主人設席於戶內,主婦酌爵而致於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婦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婦答拜,受爵以酌而酢。執事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爵以酌而致於主婦。主婦之席在房中南面,主婦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而更爵,自酌以酢,此所謂「致爵」也。

《曾子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 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 薦其常事』。」

陳注《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為大夫,當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廟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賤之稱,介則副貳之義,亦貴貴之道。「薦其常事」者,薦其歲之常事也。大全《張子》曰:「宗子為士立二廟,支子為大夫,當立三廟,是曾祖之廟為大夫立,不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別統,故其廟亦立於宗子之家。」

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 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 綏,祭,不配。

陳注介子,非當主祭者,故謂之攝主。其禮略於宗子者有五焉。若以祭禮先後之次言之,當云「不配不綏祭,不假,不旅,不厭祭。」今倒言之者,舊說攝主非正,故逆陳以見義,亦或記者之誤與?今依次釋之。不配者,《祭禮》初行,尸未入之時,祝告神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如姜氏、子氏之類。今攝主不敢備禮,但言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不言以某妃配也。「不綏祭」者,「綏」字當從《周禮》作「隋」,減毀之名也。尸與主人俱有隋祭,主人減黍稷牢肉而祭之於豆間,尸則取菹及黍稷肺而祭於豆間,所謂隋祭也。今尸自隋祭,主人是攝主,故不隋祭也。「不假」者,假字當作「嘏」,福慶之辭也。尸十一飯訖,主人酳尸,尸酢主人畢,命祝嘏於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於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主人再拜稽首。今亦以避正主,故不嘏也。不旅,不旅酬也。不厭祭者,厭是饜飫之義,謂神之歆享也。厭,有陰有陽。陰厭者,迎尸之前,祝酌奠訖,為主人釋辭於神,勉其歆享,此時在室奧陰靜之處,故云「陰厭」也。陽厭者,尸謖之後,佐食徹尸之薦俎,設於西北隅,得戶明白之處,故曰「陽厭。」制禮之意,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皆庶幾其享之而厭飫也。此言不厭祭,不為陽厭也,以先後之次知之。

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不歸肉。其辭於賓,曰:「宗兄、宗 弟、宗子在他國,使某辭。」

陳注主人酬賓之時,賓在西廂東面,主人布此奠爵於賓俎之北,賓坐取此爵而奠於俎之南,不舉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則凡助祭之賓,各歸之以俎肉,今攝主,故不歸俎肉於賓也。非但祭不備禮,其將祭之初,告賓之辭亦異,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不得親祭,故使某執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辭。宗兄。」宗弟者,於此攝主為

兄或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孫之列,則但謂之「宗子」 矣。

《曾子問》曰:「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 乎?」孔子曰:「祭哉!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為 壇,以時祭。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后祭於家。宗子死,稱 名不言孝,身歿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 義也。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於祭也。

陳注宗子無罪而去國,則廟主隨行矣。若有罪去國,廟雖存,庶子卑賤無爵,不得於廟行祭禮,但當祭之時,即望墓為壇以祭也。若宗子死,則庶子告於墓而後祭於其家,亦不敢稱孝子某,但稱「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稱「介子某」之比也。「身歿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則庶子之適子祭禰之時可稱孝也。子游之門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禮」,是順古義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禮之義,而率意行之,祗見其誣罔而已。

《曾子問》曰:「祭必有尸乎?若厭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 喪者,必有尸,尸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 於同姓可也。祭殤必厭,蓋弗成也。祭成喪而無尸,是 殤之也。」

陳注曾子之意,疑立尸而祭,無益死者,故問祭時必合有尸乎?若厭祭亦可乎?蓋祭初陰,厭尸猶未入,祭終而陽厭在尸既起之後,是厭祭無尸也。孔子言:成人威儀具備,必有尸,以象神之威儀,所以祭成人之喪者必有尸也。尸必以孫,以昭穆之位同也,取於同姓,亦謂孫之等列也。祭殤者不立尸而厭祭,以其年幼少,未能有成人之威儀,不足可象,故不立尸也。若祭成人而無尸,是以殤待之矣。

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曾子問》曰:「殤不祔祭,何謂陰 厭陽厭?」孔子曰:「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其吉 祭,《特牲》。祭殤不舉,無肵俎,無元酒,不告利成,是謂陰 厭。」

陳注孔子言祭殤之禮,有厭於幽陰者,有厭於陽明者。蓋適殤則陰厭於祭之始,庶殤則陽厭於祭之終,非兼之也。曾子不悟其指,乃問云:「祭殤之禮略而不備,何以始末一祭之間,有此兩厭也?」孔子言雖是宗子,死在殤之年,無為人父之道,庶子不得代為之後。其族人中有與之為兄弟者代之,而主其祭之之禮。其卒哭成事以後為吉祭。祭殤本用特豚,今亦從成人之禮。用特牲者,以其為宗子故也。祭有尸,則佐食舉肺脊以授尸,祭而食之。今無尸,故不舉肺脊也。凡尸食之餘,歸之肵俎。肵,敬也。主人敬尸而設此俎。今無肵俎,以無尸故也。元酒,水也。太古無酒之時,以水行禮,後主祭則設之,重古道也。今祭殤禮略,故無元酒也。「不告利成」者,利猶養也,謂共養之禮已成也。常祭,主人事尸禮畢,出立戶外,則祝東面告利成,遂導尸以出。今亦以無尸廢此禮。「是謂陰厭」云者,以其在祖廟之奧,陰暗之處厭之也。

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 是謂「陽厭。」

陳注凡殤,非宗子之殤也。「無後」者,謂庶子之無子孫者也。此二者,若是宗子大功內親,則於宗子家祖廟祭之,必當室中西北隅,得戶之明白處,其尊則設於東房,是謂「陽厭」也。大全程子曰:「無服之殤不祭;下殤之祭,終父母之身;中殤之祭,終兄弟之身;長殤之祭,終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無後者,終兄弟之孫之身。此皆以義起也。」 馬氏曰:「厭不成禮之祭也。厭於陰者;宗子之殤而無後者,厭於陽者。凡殤與無後者,其異何也?宗子尊矣,則以特牲即於陰者,幽陰之義,反諸幽,求神之道也。凡殤卑」矣,其祭也,則就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則所謂堂事略矣。宗子非不欲尊之也,其所以不得為成人者,從祖祔祭而已。於宗則明親疏,於廟則明尊卑。唯其辟所尊,故雖宗子不得為成人。

《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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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 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 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陳注別子有三:一是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室;二是異姓公子來自他國,別於本國不來者;三是庶姓之起於是邦為卿大夫而別於不仕者,皆稱別子也。「為祖」者,別與後世為始祖也。「繼別為宗」者,別子之後,世世以適長子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大宗也。「繼禰者為小宗」,謂別子之庶子,以其長子繼己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孫之子。此子於父之高祖無服,不可統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遷易而各從其近者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四世之時尚事高祖,五世則於高祖之父無服,是祖遷於上也。四世之時猶宗三從,族人至五世則不復宗

四從族人矣,是宗易於下也。宗是先祖正體,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 。《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獨云繼禰者,初皆繼禰為始,據初而言之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陳注此據適士立二廟,祭禰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適一庶,而俱為適士,其適子之為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陳注殤,未成人而死者也。「無後」者,謂成人未昏,或已娶無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殤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孫,不得立祖廟,故無後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廟在宗子之家,此殤與此無後者,當祭祖之時,亦與祭於祖廟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注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 士服。

陳注祭用生者之禮,盡子道也。尸以象神,自用本服。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陳注以天子諸侯之禮祭其父之為士者,其禮伸,故尸服死者之服,為禮之正。以士之禮祭其父之為天子諸侯者,其禮屈,故尸服生者之服,為禮之變。禮有曲而殺者,此類是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陳注「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也。此與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無妾祖姑可祔,則易牲而祔於女君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 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 祔,祔必以其昭穆。

陳注公子公孫之為士、為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也。「諸祖父」,其祖為國君者之兄弟也。諸祖姑,諸祖父之妻也。若祖為國君而無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親之也。「妾祔於妾祖姑」,言妾死則祔於祖之妾也。亡,無也。中,間也。若祖無妾,則又間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間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陳注卑孫不可祔於尊祖孫貴而不祔其祖之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於士。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陳注妾當祔於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於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陳注「《虞》卒哭在寢,祭婦也。祔於廟,祭舅之母也。」尊卑異,故所主不同。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陳注此言祔廟之禮。三人或有二繼也。親者,謂舅所生母也。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 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 夫牲。

陳注妻卒時,夫為大夫,卒後,夫黜退,遂死,以無祖廟,故祔於妻之禮,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時,夫未為大夫,死後夫乃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矣。《疏》曰:「此謂始來仕而無廟者。若有廟,則死者當祔於祖,不得祔於妻也。惟宗子去他國,以廟從。」大全朱子曰:「程氏《祭儀》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無子,或祔祭別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許用所生配,而正妻無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說恐誤。《唐會要》中有論,凡是適母無先後,皆當並祔合祭,與古者諸侯之禮不同。又曰:「夫婦之義,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況於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橫渠之說,似亦推之,有太過也。只合從唐人所議為允,況又有前妻無子,後妻有子之礙,其勢將有所杌隉而不安者

「唯葬」 ,則今人夫婦未必皆合葬,繼室別營兆域,宜亦可矣。

《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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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無昆 弟則從其昭穆,雖王父母在,亦然。

陳注《附讀》為祔。祖為士,孫為大夫而死,可以祔祭於祖之為士者,故曰「大夫祔於士。」若祖為大夫,孫為士而死,不可祔祭於祖之為大夫者,惟得祔祭於大夫之兄弟為士者,故曰:「士不祔於大夫」,祔於大夫之昆弟。若祖之兄弟無為士者,則從其昭穆。謂祔於高祖之為士者。若高祖亦是大夫,則祔於高祖昆弟之為士者「也,雖王父母在亦然」者,謂孫死應合祔於祖,今祖尚存,無可祔,亦是祔於高祖也。大全金華應氏曰:「重世裔之本宗,故大夫寧自屈而祔於士;重朝廷之命爵,故士不敢僭而祔於大夫;重婚姻之正偶,故婦與妾之祔各以其類而無之,則寧越次而間升;重承家之陽類,故男祔則配,而女祔則不配。」

婦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 妾附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陳注夫所祔之妃,夫之祖母也。「昭穆之妃」,亦謂間一代而祔高祖之妃也。妾亦然。

男子附於王父則配,女子附於王母則不配。

陳注男子死而祔祖者,其《祝辭》云:「以某妃配某氏。」是并祭王母也。未嫁之女,及嫁未三月而死,歸葬女氏之黨者,其祔於祖母者,惟得祭祖母,不祭王父也,故云「祔於王母則不配」,蓋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也。

「公子」,附於《公子》。

陳注疏曰:若公子之祖為君,公子不敢祔之,祔於祖之兄弟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 祭於己。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

陳注冕,絺冕也。祭於公,助君之祭也。弁,爵弁,祭於己,自祭其廟也。冠,元冠也。助祭為尊,自祭為卑,故冠服有異也。《儀禮少牢》上:「大夫自祭,用元冠。」此云「弁而祭於己」者,此大夫指孤而言也。記者以士之親迎用弁,以為可以弁而祭於己。然親迎之弁暫焉,攝用耳,祭有常禮,不可紊也。大全山陰陸氏曰:「此言大夫若冕而祭於公,則弁而祭於己;士若弁而祭於公,則冠而祭於己。若下大夫一命,弁而祭於公,則冠而祭於己可知;下士不命,冠而祭於公,則端而祭於己亦可知。」

暢: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畢用桑, 長三尺,刊其柄與末。

陳注暢,鬱鬯也。椈,柏也。擣鬱鬯者,以柏木為臼,梧木為杵。柏香芳而梧潔白,故用之。牲體在鑊,用枇升之以入鼎,又以枇自鼎載之入俎。主人舉肉之時,執事者則以畢助之,舉此二器。吉祭以棘木為之,喪祭則桑木畢之。柄與末加刊削枇亦必然也。

家廟祀典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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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四傳。

僖公十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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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廟。

《夷伯》,魯大夫展氏之祖。父夷,諡伯,字。震者,雷電擊之。

《左傳》:「震夷伯之廟,罪之也。於是展氏有隱慝焉。」 《公羊傳》震之者何?雷電擊夷伯之廟者也。夷伯者曷 為者也?季氏之孚也。季氏之孚則微者,其稱夷伯何? 大之也。曷為大之?天戒之,故大之也。

《穀梁傳》:「夷伯,魯大夫也。因此以見天子至於士皆有 廟。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二。故德厚者流光,德 薄者流卑。是以貴始,德之本也,始封必為祖。」

光,猶遠也。卑猶近也。天子德厚,故遠及七廟,士之德薄,故近及二廟,因其貴賤有倫,故制為等級也。始謂受封之君。所以貴之者,由是德之本也。言有大德,故受高位,高位由之而來,故始封之君必為祖矣。祖謂廟不毀也。

《胡傳》震者,雷電擊夷伯之廟也。不曰「夷伯之廟震」,而 曰「震夷伯之廟」者,天應之也。天人相感之際微矣。

大全范氏曰:「夷伯之廟過制。」 高氏曰:「不曰公孫者,大夫三廟,宜毀而不毀,故貶之也。」

孔穎達禮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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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子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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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之子始為卿大夫,謂之別子,是嫡夫人之次子, 或眾妾之子別異於正君,繼父言之,故云「別子。」云「雖 非別子,始爵者亦然」,此事凡有數條:一是別子初雖身為大夫,中間廢退,至其遠世子孫始得爵命者,則 以為太祖別子,不得為太祖也;二是別子及子孫不 得爵命者,後世始得爵命,自得為太祖;三是全非諸 侯子孫,異姓為大夫者,及他國之臣初來任為大夫 者,亦得為太祖。故云「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如《鄭志》 答趙商,此《王制》所論皆殷制,故云「雖非別子,亦得立 太祖之廟。」若其周制,別子始爵,其後得立別子為太 祖。若非別子之後,雖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廟而 已,隨時而遷,不得立始爵者為太祖。故鄭答趙商問, 《祭法》云「大夫立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注: 「非別子,故知祖考無廟。」商按《王制》「『大夫三廟,一昭一 穆,與太祖之廟而三』。注云:『太祖別子,始爵者,雖非別 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鄭答云《祭法》,《周禮》《王 制》之云,『或以夏殷雜,不合周制』。是鄭以為殷周之別 也。鄭必知《周制》別子』」之後,得立別子為太祖者,以《大 傳》云「別子為祖,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 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別子百世不 遷,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繫姓,不綴食。《大傳》又 云「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 明五世之後不復繼以別子,但始爵者則得為太祖 也。此「大夫三廟」者,天子諸侯之大夫皆同。

「用大夫之牲,是貴祿也。宗廟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 此宗子謂小宗也。若大宗子為士,得有祖禰二廟也。 若庶子是宗子親弟,則與宗子同祖禰,得以上牲於 宗子之家而祭祖禰也。但庶子為大夫,得祭曾祖廟, 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崔氏云:「當寄曾祖廟 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為祭也。」若己是宗子, 從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則於其家自立禰廟,其祖 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為祭。 若己是宗子,從祖庶兄弟,父祖之適,則立祖禰廟於 己家,則亦寄立曾祖之廟,於宗子之家,己亦供上牲, 宗子為祭。

《殤與無後之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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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 是謂「陽厭。」

凡殤,謂庶子之適也。或昆弟之子,或從父昆弟無後者。如有昆弟及諸父,此則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內,親共祖禰者也。言「祭於宗子之家」 者,為有異居之道也。無廟者,為墠祭之親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禮,當室之白,尊於東房,異於宗子之為殤也。凡祖廟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適亦然。凡殤過此以往,則「不祭也。」

「祭適者,天子下祭五:嫡子、嫡孫、嫡曾孫、嫡元孫、嫡來 孫,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疏》 曰:「凡殤有二,一是昆弟之子,祭之當於宗子父廟;二 是從父昆弟,祭之當於宗子祖廟。其無後者亦有二, 一是昆弟無後,祭之當於宗子祖廟;二是諸父無後, 祭之當於宗子曾祖之廟。凡殤得祭者,以其身是嫡」 故也。成人無後者則祭,若在殤而死則不祭,以其身 是庶故也。按《小記》云:「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 後者從祖祔食。」注云:「不祭殤者父之庶,不祭無後者 祖之庶。」但此經據死者之身,《小記》注據生者設祭之 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適子,故云「父之庶。」宗子 之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適子。適子即是宗子從 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無後。」「祖之庶」者,宗子昆弟 無後而死,其餘兄弟應祭之。以兄弟並是祖庶,不合 立廟,故云「祖之庶。」宗子諸父無後,其餘諸父親者亦 應合祭之。以諸父並是庶子,不合立祖廟,故云「祖之 庶」,義與此不異也。

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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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子在他國不立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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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氏問蔡謨曰:「非小宗及一家之嫡,分張不在一 處,得立廟不?」答曰:「《禮》,宗子在他國,而庶子在家則祭。 先儒說曰:『有子孫在,不可以乏先祖之祀也』。不乏祀 者,明宗子在他國,不得廟祭,故令庶子祭於家也。苟 在他國,雖是宗子,猶不得立廟,況非嫡長乎?」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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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 立廟。按睦,譙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禰廟。下太 常議。博士祭酒劉喜等議:「《王制》諸侯五廟,是其立始 祖。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祖禰之廟。群弟雖並為諸 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廟也。唯令正統當立祖廟,中山 不得並也。後代中乃得為睦立廟,為後代子孫之始 耳。」司徒荀顗議以為宜各得立廟。時詔從顗議。又詔 曰:「《禮》,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太祖即始封 君也,其廟不毀。前詔以譙王、中山王父非諸侯,尊同, 禮不相厭,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 事不經通,若安平王諸子並封,皆得立廟祭禰,親盡 數終,其廟當毀,無故下食支庶之國,猥更隨昭穆而 廢,非尊祖敬宗之義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譙與

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諸侯,尊同體敵,無所為厭,並
考證
立禰廟,恩情兩伸,荀議是也。詔書所喻,恐非禮意。令

上祭四代,自以諸侯位尊,得申其恩,祭及四代,不論 毀,且不毀為始封之君,則譙王雖承父統,禰廟亦在, 應毀之例,不得長立也。又安平獻王自為始封諸子, 雖別封而同為諸侯,諸侯尊同,故不復各立,此則公 子為諸侯,不得立禰廟也。而譙王父非諸侯,使與諸 侯同列,不得並祭。」或難曰:「《禮》,庶子不祭禰,明其宗也。 若俱得祭父,則並統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 與庶子位俱為士,禰已有廟,無為重設,與公子為諸 侯不立禰廟,同也。若尊卑不同,則己恩得施,並祭無 嫌也。《禮》:大夫三廟,太祖百世不遷者也。使大夫之後 有庶子為諸侯者,當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復祭。 若當奪尊,則大夫太祖,為廢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 祭,一者恩得伸,隨代而毀,一者繼太祖百代不替也。」 徐禪非。荀是虞曰:「愚等謂尊祖敬宗,禮之所同。若列 國秩同,則祭歸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輕庶重,禮有兼 享,所以致孝也。今譙王為長,既享用重祿,中山之祀, 無以加焉,二國兩祭,禮無所取,詔書禁之是也。詔稱 安平獻王諸子並封,不可各令立廟。」是荀暢之議美 矣。然虞謂中山父非諸侯,而祭更闕疑,如《禮》意也。《虞 徵士答衛將軍虞喜》,以嫡為大夫,庶為諸侯,諸侯禮 重,應各立廟禪,謂為允矣。喜曰:「尊同體敵,恩情兩伸。 諸兄弟俱始為諸侯,命數無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 得上祭四代,不拘於嫡,以貴異之。況已尊同五等,更 嫌不得其均。用豐禮並祭四代,所以寵之,理非僭宗。 此蓋先王以孝理天下,肅恭明祀之達義也。昔周公 有王功,魯立文王之廟,鄭有平王東遷之勳,特令祖 厲,是為榮之。非許享之祭,在於周室,魯鄭豈得過之 哉!」宋庾蔚之謂:「大夫士尊不相絕,故必宗嫡而立宗, 承別子之嫡,謂之宗子。收族合食,糾正一宗者也。故 特加齋縗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則服無所加,唯昆弟 之為人後,姊妹雖出,一降而已。」《曾子問》:「宗子為士,庶 子為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鄭云:『貴祿重宗也』。」 《小記》「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至諸侯尊絕,大夫不 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經》無『諸侯為宗服』」文, 則知諸侯奪宗各自祭,不復就宗祭也。又諸侯別子, 封為國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諸侯既不就 祭,人子不可終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別祭四代。或 疑神不兩享,舉魯、鄭祭文祖,厲足以塞矣。余以弟祿 卑於兄,不得兩祭。《虞》以為可。兩祭由於父,非諸侯,又 未善也。

朱子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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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劉平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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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承詢及影堂,按古禮,廟無二主。嘗原其意,以為祖 考之精神既散,欲其萃聚於此,故不可以二。今有祠 版,又有影,是有二主矣。古人宗子承家主祭,仕不出 鄉,故廟無虛主,而祭必于廟。惟宗子越在他國則不 得祭,而庶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宗子名使介子《某》。 庶子名「執其常事,然猶不敢入廟,特望墓為壇以祭」,蓋 其尊祖敬宗之嚴如此。今人主祭者遊宦四方,或貴 仕於朝,又非古人越在他國之比,則以其田祿修其 薦享,尤不可闕,不得以身去國而使支子代之也。《禮》 意終始,全不相似,泥古則闊於事情,徇俗則無復品 節。必欲酌其中制,適古今之宜,別宗子所在,奉二主 以從之,於事為宜。蓋上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義。二主 常相依則精神不分矣下,使宗子得以田祿薦享祖宗,宜亦歆 之,處禮之變而不失其中,所謂「禮有可以義起」者蓋 如此。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則當留以奉祀,不得隨 宗子而徙也。所喻留影於家,奉祠版而行,恐精神分 散,非鬼神所安,而支子私祭,上及高、曾,又非所以嚴 大宗之正也。明則有禮樂,幽則有鬼神,其禮一致,推 此思之,則知所處矣。「學絕道喪」,此語世所罕聞,聞之 必以為笑。然以吾友下問之勤,不敢不以正對。侍次, 試以熟講行之,一新弊俗,博學多聞者亦不應以此 為怪也。更詳思之。

《與吳晦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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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叔出示,近與諸公更定祭儀,其間少有疑,輒以請 教,幸與諸公評之。「廟必東向」,此一句便可疑。古人廟 堂南向,室在其北,東戶西牖,室西南隅為奧,尊者居 之,故神主在焉。《詩》所謂「宗室牖下」者是也。主既在西 壁下,即須東向。故行事之際,主人入戶,西向致敬。試 取《儀禮特牲》《少牢》《饋食》等篇讀之,即可見矣。

按:《通典》,《開元禮》釋奠儀,猶於堂上西壁下,設先聖東向之位,故三獻官皆西向,彷彿古制。今神位南向,而獻官猶西向,失之矣。

凡廟皆南向,而主皆東向。惟祫祭之時,群廟之主皆 升合食於太祖之時,則太祖之主仍舊南向,而群昭 南向,群穆北向,列於太祖之廟。此前代禮官所謂太 祖正東向之位者,為祫祭時言也。非祫時,則群廟之 主在其廟中,無不東向矣,廟則初不東向也。至朱公 《掞錄》二先生語,始有「廟必東向」之說,恐考之未詳,或記錄之誤也。且《禮》左宗廟,則廟已在所居之東南,若 又東向,則正背卻中庭門道,於人情亦不順矣。故疑 《語錄》恐是錯「東」字。然其後又言太祖東向,則廟當南 向而列主如祫祭之位。

《唐禮閣新儀祭圖》設位:曾祖在西壁下東向,祖北壁下南向,父阼階上北向。

「又恐於今人情或不相稱,牴牾如此,似難盡從。」又考 其說,與後來伊川所定《祭儀主式》亦不相合。

伊川以四仲月祭,而此錄「秋用重陽,非仲月。」 伊川作主粉塗書屬稱,而此云「刻牌子。」

「疑亦當時草創未定之論,此皆《語錄》之誤也。又今儀, 冬至祭始祖,并及祧廟之主。夫冬至祭始祖,立春祭 先祖,季秋祭禰廟,此伊川之所謂以義起也。蓋取諸 天時,參以物象,其義精矣。今不能行則已,如其行之 而又不盡,更以己意竄易舊文,失先賢義起精微之 意。愚意以為殆不若不行之為愈也。」此則《新儀》之誤 矣。其餘小小節文未備處,未暇一一整頓,只此兩大 節目,似不可不正。試與諸公議之,如何如何?

《答王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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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問禮文曲折,此在經訓甚明,但今世人情有不能 行者,且依溫公《書儀》之說,亦不為無據也。然今日月 已久,既已如此行之矣。家祭一節,熹頃居喪,不曾行, 但至時節略具飯食墨衰,入廟酌酒瞻拜而已,然亦 卒哭後方如此。前此無衣服可入廟也,今服其喪未 葬,亦不敢行祭,非略之,乃謹之也。不審明者以為如 何?

《答張欽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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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說》,辨訂精審,尤荷警發。然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見 二先生皆有隨俗墓祭,不害義理之說,故不敢輕廢。 至於節祀,則又有說。蓋今之俗節,古所無有,故古人 雖不祭而情亦自安。今人既以此為重,至於是日必 具殽羞相宴樂,而其節物亦各有宜。故世俗之情,至 於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復以其物享之,雖非禮 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但不當專用此,而廢四 時之正禮耳。故前日之意,以為既有正祭,則存此似 亦無害。今承誨諭,以為黷而不敬,此誠中其病。然欲 遂廢之,則恐感時觸物,思慕之心,又無以自止,殊覺 不易處。且古人不祭則不敢以宴,況今於此俗節,既 已據經而廢,祭而生者,則飲食宴樂,隨俗自如,殆非 「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義也。必盡廢之然後可, 又恐初無害於義理,而特然廢之,不惟徒駭俗聽,亦 恐不能行遠,則是已廢之祭,拘於定制,不復能舉,而 燕飲節物,漸於流俗,有時而自如也。此於天理,亦豈 得為安乎?夫三王制禮,因革不同,皆合乎風氣之宜, 而不違乎義量之正,「正使聖人復起,其於今日之議, 亦必有所處矣。愚意時祭之外,各因鄉俗之舊,以其 所尚之時、所用之物,奉以大槃,陳於廟中,而以告朔 之禮奠焉,則庶幾合乎隆殺之節,而盡乎委曲之情, 可行於久遠而無疑矣。」至於元日履端之祭,禮亦無 文,今亦只用此例。又初定儀,時祭用分至,則冬至二 祭相仍,亦近煩瀆。今改用卜日之制,尤見聽命於神, 不敢自專之意。其它如此修定處甚多,大抵多本程 氏而參以諸家,故特取二先生說今所承用者為《祭 說》一篇,而祭儀祝文又各為一篇,比之昨本稍復精 密。繕寫上呈,乞賜審訂示及,幸甚!

《答汪尚書論家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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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伏蒙垂問廟制之說,熹昨託陳明仲就借古今諸 家祭儀,正以孤陋寡聞,無所質正,因欲講求,俟其詳 備,然後請於高明,以定其論耳。不謂乃蒙下詢,使人 茫然不知所對。然姑以所示兩條考之,竊謂至和之 制,雖若不合於古,而實得其意,但有所未盡而已。政 和之制,則雖稽於古者,或得其數而失其意,則多矣。 蓋古者諸侯五廟,所謂二昭二穆者,高祖以下四世 有服之親也;所謂「太祖」者,始封之君百世不毀之廟 也。今世公侯有家而無國,則不得有太祖之廟矣。故 致和四廟,所謂二昭二穆,四世有服之親,而無太祖 之廟,其於古制,雖若不同,而實不害於得其意也。又 況古者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後得用諸侯 之禮。蓋仕於王朝者,其禮反有所厭而不得伸,則今 之公卿宜亦未得全用諸侯之禮也。《禮》家又言:「夏四 廟,至子孫而五。」則是凡立五廟者,亦是五世以後始 封之君,正東向之位,然後得備其數,非於今日立廟 之初,便立太祖之廟也。政和之制,蓋皆不考乎此,故 二昭二穆之上,通數高祖之父,以備五世。夫既非始 封之君,又已親盡而服絕矣,乃苟以備夫五世而祀 之,於義何所當乎?至於大夫三廟,說者以為天子諸 侯之大夫皆同。蓋古者天子之大夫與諸侯之大夫, 品秩之數不甚相遠,故其制可以如此。若今之世,則 唯侍從官以上乃可以稱天子之大夫。至諸侯之大 夫,則州鎮之《幕職官》而已爾。

橫渠先生止為京官,而溫公云:「官比諸侯之大夫。」

則已貴

是安可以拘於古制,而使用一等之禮哉?故至和之 制,專以天子之大夫為法,亦深得制禮之意。但其自 東宮三少而上乃得為大夫,則疑未盡,而適士二廟、 官師一廟之制,亦有所未備焉耳。政和之制,固未必 深考古者天子諸侯之大夫同為一等之說,然其意 實近之。但自侍從至陞朝官,並為一法,則亦太無隆 殺之辨矣。蓋官職高下固有古今之不同,但以命數 準今品數而論之,則禮之等差可得而定矣。然此亦 論其得失而已,若欲行之,則《政和之禮》行於今日,未 之有改,凡仕於今日而得立廟者,豈得而不用哉?但 其所謂廟者,制度草略,已不能如唐制之盛,而況於 古乎?此好禮之士未嘗不歎息於斯也。然考諸程子 之言,則以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 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 疏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 考之,雖未見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嘗之別, 則古者祭祀以遠近為疏數,亦可見矣。《禮》家又言大 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則可為立三廟 而祭及高祖之驗。而來教所疑私家合食之文,亦因 可見矣。但干祫之制,他未有可考耳。墓祭之禮,程氏 亦以為古無之,但緣習俗,然不害義理,但簡於四時 之祭可也。凡此皆直據鄙見與其所聞而論之,以求 教於門下。伏唯高明裁擇,因風還賜一言,以決其是 非焉,則熹不勝幸甚。熹又嘗因程氏之說,草其《祭寢 之儀》,將以行於私家,而連年遭喪,未及盡試,未敢輒 以拜呈,少俟其備,當即請教也。

《答汪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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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蒙垂諭,「廟制率易薦聞,未知中否」,不蒙辨詰,殊失 所望。然若果於合意無疑,則亦足自安矣。別紙下詢, 尤見謙德之盛,愈下而愈光。顧熹之愚,不足以有所 發耳。夫宋公以外祖無後而歲時祭之,此其意可謂 厚矣。然非族之祀,於禮既未安,而勢不及其子孫,則 為慮亦未遠曷。若訪其族親,為之置後,使之以時奉 祀之,為安便而久長哉?但貧賤之士,則其力或不足 以為此,或雖為之,而彼為後者無所顧於此,則亦不 能使之致一於所後。若宋公則其力非不足為,若為 之而割田築室以居之,又奏授之官以祿之,則彼為 後者必將感吾之誼而不敢乏其祀矣。此於義理甚 明,利害亦不難曉。竊意宋公特欲親奉烝嘗,以致吾 不忘母家之意,而其慮遂不及此耳。若果如此,則其 為後者主其祭,而吾特往助其饋奠,亦何為而不可? 伏惟高明試一思之,如有可採,願早為之,「使異時史 策書之,可以為後世法,而宋公之事不得專美於前, 則區區之深願也。」愚見如此,不審台意以為如何?

「伏蒙垂諭祭儀之闕,此間前日蓋亦有疑之者。熹竊 以為正廟配食,只合用初配一人,其再娶及庶母之 屬,皆各為別廟祠之,乃於情義兩盡,不審台意如何? 焚黃,近世行之墓次,不知於禮何據?昨見欽夫謝魏 公贈諡文字,卻只云告廟,此與近世所行,又不知孰 為得失也。更乞台諭,幸甚。」又見王彥輔麈《史記》富文 忠、李文定忌日變服事。「橫渠《理窟》亦有變服之說,但 其制度皆不同。如熹前日所定,則與士庶吉服相亂, 恐不可行。不知三家之說當從行者為是,亦乞批誨, 當續修正也。」

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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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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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諸侯宗廟之制,《中庸》《或問》詳矣,惟大夫士之制, 則不能無疑焉。《王制》曰:「大夫三廟,適士二廟,官師一 廟。」官師陞適士,適士陞大夫。以次增立其廟,固其理 也。設若先大夫既立三廟矣,其子孫無為大夫者,而 為適士、為官師,先大夫所立三廟,今為適士、官師者, 又不當祭其廟,其主將毀之乎?將存之乎?毀之,非禮 也。存之其誰宜哉?存之而主於宗子歟?《禮》,支子不祭。 故支子之為大夫者,有事於廟,以上牲祭於宗子之 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然則支子之為 大夫者,不得立廟明矣。宗子為大夫,則支子之為大 夫者,固可因其三廟而祭設。若宗子為適士,為官師, 或一廟,或二廟,所當祭者不過祖與禰也。則支子之 為大夫,所當祭於曾祖者,宗子既不當祭,支子之為 大夫者,又不敢祭,將闕之乎?將遂以支子之為大夫 所當祭而祭之乎?闕之,非禮也;祭之,又非適士官師 之宗子所宜祭也。《禮》:大夫欲祭高祖,則省於君,謂之 干祫。今欲祭於曾祖,亦將請於君歟?又宗子為大夫, 其支子與之同行者,亦為大夫,因之而祭三廟,則固 宜也。苟宗子與支子其行不同等,所祭之曾祖禰亦 不同等,則如之何?竊料各隨見為大夫者所宜祭之 三廟而祭之,宗子但為之主祭耳。主祭者惟宗子,初 不論其行之不同等也。臆說如此,俟知禮者正焉。又 按:《曾子問》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疏曰:「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為大夫,若祭祖禰,當用少牢之牲, 就宗子之家祭之也。用大夫之牲,是貴祿也。宗廟在 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謂小宗也。」若大宗子為 士,得有祖禰二廟也。若庶子是宗子親弟,則與宗子 同祖禰,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禰也。但庶子 為大夫,得祭曾祖,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崔 氏云:「當寄曾祖廟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於宗子 為祭也。」寄廟之說,《經》無明文,亦是崔氏臆見。然庶子 為大夫,既不敢自立廟,因宗子祭於宗子之家,宗子 為士,所祭者祖與禰也,曾祖則無廟,審如崔氏「寄廟」 之說,則當為庶子之為大夫者別立曾祖廟矣,其說 似乎有理。愚意以為庶子之大夫,有事於曾祖,當就 宗子為士之祖廟祭之,猶省於君而祭高也。但如此 說,大是平易。寄廟之制,似是而實非也。又按:庶子為 大夫,不敢立廟,而祭於宗子之家,故疏曰:「宗廟在宗 子之家」,是重宗也。然則庶子為大夫,不得立廟明矣。 按《王制》大夫三廟,凡為大夫者則得立矣,無嫌於適 庶之分。然宗子之三廟,或不與庶子之為大夫者同 行。宗子所立之三廟,自宗適之正派。庶子之為大夫 者,其三廟乃小宗也,而與宗子之正派不相同也。要 之,庶子之為大夫者,自得祭於其家小宗之三廟,或 因事告祭於宗子之家大宗之三廟者,以宗為重故 也。設或宗子之三廟,其分皆卑於庶子,但用宗子為 祭之主而告祭之,更不論其分之尊卑,惟以重宗為 事。歟!予前說「省於君而祭」,曾與就宗子之祖廟祭之, 其說與此不同,姑兩存之,以俟知禮者擇焉。

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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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大夫士庶宗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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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官師,諸有司之長也。一廟止及禰,卻於禰廟 并祭祖。適士二廟即祭祖、祭禰,皆不及高、曾。」

《朱子語錄》:問:「官師一廟,若只是一廟,只祭得父母,更 不及祖矣,毋乃不近人情?」曰:「位卑則澤淺,其理自當 如此。」曰:「今雖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卻是違禮。」曰: 「雖祭三代卻無廟,亦不可謂之僭。古之所謂廟者,其 體面甚大,皆有門堂寢室,如所居之宮,非如今人但 以一室為之。」

有問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 祭甚非,某家卻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 未嘗異,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須如是。其疏數 之節,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廟、五廟,亦只是祭 及高祖;大夫士雖或三廟、二廟、一廟,或祭寢廟,亦不 害祭及高祖。若止祭禰,是為知母而不知父,禽獸道」 也;「祭禰不及祖,非人道也。」

朱子曰:考諸程子之言,則以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 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 必及於高祖,但有疏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為得祭祀 之本意。《禮》家言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此則可為立三廟而祭及高祖之驗,但干祫之制,他 有可考耳。

楊氏曰:「愚按前二條謂澤有淺深,則制有隆殺,其分 異也。後二條謂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 以至祭寢,亦必及高祖,其理同也。

馬端臨曰:「自天子以至於士,五服之制則同,而祭祀 止。及其立廟之親,則大夫不祭其高曾,士不祭其祖, 非人情也。程子以為有服者皆不可不祭,其說當矣。 愚又嘗考之《禮經》,參以諸儒注疏之說,然後知古今 異宜。禮緣人情,固當隨時為之損益,不可膠於一說 也。人徒見適士二廟、官師一廟,以為所及者狹,不足」 以伸孝子慈孫追遠之心也。然古人之制,則雖諸侯 大夫,固有拘於禮而不得祀其祖考者矣。何也?鄭氏 注諸侯五廟云:「太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後,不為始封 之君廟。」疏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子弟封為諸侯,為 後世之太祖。當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廟,則全無 廟也。注:「大夫太祖,別子始爵者。」然則諸侯始封之太 祖,如鄭桓公友是也。鄭桓公以周厲王少子而始封 於鄭,既為諸侯,可以立五廟矣。然其考則厲王,祖則 夷王,曾祖則懿王,高祖則共王,五世祖則穆王。自穆 至厲,皆天子也。諸侯不敢祖天子,則此五王之廟,不 當立於鄭,所謂「此君之身全無廟」也。必俟桓公之子, 然後可立一廟,以祀桓公為太祖。桓公之孫,然後可 立二廟以祀其祖。若禰必俟五世之後,而鄭國之五 廟始備也。大夫始爵之太祖,則魯季友是也。季友為 魯桓公之別子,既為大夫,可以立三廟矣。然其考則 桓公,其祖則惠公,其曾祖則孝公。自孝至桓,皆諸侯 也。大夫不敢祖諸侯,則此三公之廟不當立于季氏 之家,所謂別子亦全無廟也。必俟季友之子,然後可 立一廟,以祀季友為太祖,季友之孫,然後可立二廟, 以祀其祖若禰。必俟三世之後,而季氏之三廟始備 也。蓋諸侯大夫,雖有五廟、三廟之制,然方其始為諸 侯大夫也,苟非傳襲數世,則亦不能備此五廟、三廟 之禮。至於士庶人,則古者因生賜姓,受姓之後,甫及一傳,即有嫡有庶。嫡,宗子也;庶,支子也。《禮》云:「支子不 祭,祭必告於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蓋謂非 大宗則不得祭別子之為祖者,非小宗則不得祭其 小宗所生之祖禰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 尊卑有分而不亂,親疏有別而不二,其法甚備,而猶 嚴於廟祀之際。故諸侯雖曰五廟,而五世之內有為 天子者,則不可立。大夫雖曰三廟,而三世之內有為 諸侯者,則不可立。適士二廟,官師一廟,庶人祭於寢。 然苟非宗子,則亦不可祭於其家,必獻牲於宗子之 家,然後舉私祭。凡為是者,蓋懼上僭而不敢祭,非薄 其親而不祭也。然諸侯不敢祭天子,而天子之為祖 者,自有天「子祭之;大夫不敢祭諸侯,而諸侯之為祖 者,自有諸侯祭之;支子不敢祭大宗,而大宗之為祖 禰者,自有宗子祭之。蓋己雖拘於禮而不得祭,而祖 考之祭元未嘗廢。適士官師雖止於二廟一廟,而祖 禰以上則自有司其祭者,此古制也。」後世大宗、小宗 之法既亡,別子繼別之序已紊,未嘗專有宗子以主 祀事。其入仕,又多崛起單寒,非時王之支庶,不得以 不敢祖天子諸侯之說為諉也。乃執大夫三廟,適士 二廟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禰之上,是不以學士大夫 自處,而孝敬之心薄矣,烏得為禮乎?故曰古今異宜, 禮緣人情,當隨時為之損益,不可膠於一說也。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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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鄉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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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曰:「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

臣按:古者宗廟,「大夫三、士二,庶人祭於寢。」 然今世大夫、士無世官不得立廟,宜如《家禮》立為祠堂。

《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

臣按:「古者宗法行,故支子無自祭之禮,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遠宦者,不能皆合祭於宗子也。乞敕禮官定制,凡人家庶子只許祭其所曾經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則許祀之,不逮事者惟得祭禰。其宗子之家父祖分產之時,必須以一分為祭需,原不曾有者眾共補之,兄弟析居者不許自祀其父,遇有告」 祀、薦新之類,皆就長兄家行禮。如此,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

《王制》曰:「庶人祭於寢。」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臣按:「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貴而好禮者無祭田,苟有祿食及有財產者皆當隨時致祭,不可拘田之有無。蓋祭薦之禮,子孫所以報本而反始,後世禮教不行,往往厚於奉養而薄於薦祭,乞敕禮官申明禮制,凡有祿食及財產充足之家力足以備禮者,有廢祖宗歲時薦祭者,許族長責問其故,有不服者」 俾以聞官。「貧而不能具者,不在此限。」 庶幾薄俗知所以追遠之禮。亦有以使民俗之歸厚也。

程頤曰:「家必有廟,廟必有主,月朔必薦新,時祭用仲 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忌日遷主祭 於正寢。凡事死之禮,當厚於奉生者。」

臣按:程子謂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為二祭,載於《家禮》時祭之後,其門人楊復乃謂朱子初年亦嘗行之,後覺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擬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異處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於孝享之義,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問:「俗節之祭如何?」朱熹曰:「韓魏公處得好,謂之節 祠,殺於正祭。」

臣按:《家禮》,「俗節則獻以時食,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陽之類。」

朱熹曰:「籩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當時祭享皆 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饌代俎肉,楮錢代幣帛,是 亦以平生所用,是謂從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親當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別為器與服以事之,豈不駭其見聞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則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盤,死所用者亦當以卓椅杯盤,是即朱子所謂「從宜」 者也。政不必泥於古,一惟稱家之有無,隨俗之所尚,惟誠惟孝,「起敬起慕」 ,雖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禮之度數,而古人行禮之心則固常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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