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關監督為已撥付宣統三年第三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宜
江海關監督為已撥付宣統三年第三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宜 |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
二品銜監督江南海關調補蘇松太道為呈復事。
宣統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奉憲台札開,案查收還美國賠款一項,自宣統三年正月起,均經解度支部收存,所有匯美學費各款,仍就近由江海關道撥匯,前經札行遵照在案。茲據遊美學務處呈稱,所有辛亥年第三次在美學務經費,共計美金三萬九千七十元,開折請撥。等因前來。除電達外,札關遵照,即將撥出銀數日期申復。等因到關。奉此,遵查此案先奉憲台電諭,當向上海花旗銀行兌購美金三萬九千七十元,按照八月十一日市價每百分之五十八分核算,合規平銀六萬七千三百六十二兩七分,即在收還美國賠款內如數撥付,仍由該銀行電匯美京,交容監督查收,並備文咨送在案。理合具文呈復,仰祈憲台鑒核。除呈報度支部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呈外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