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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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设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56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原文:“第一百四十六C条:委员会分会相关附加规定
  • 标题原文字句“委员会”改为“公共服务委员会”。——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37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之后的“或新加坡”字句删去;原文字句“两个或更多的州”改为“婆罗洲各州”。——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 原文字句“公共服务委员会”之前的“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或”字句删去;原文字句“第一百四十六B条”之前的“第一百四十六A条或”字句删去。——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37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等州”。——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3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改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公共服务委员会”之前的“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或”字句删去;原文字句“第一百四十六B条”之前的“第一百四十六A条或”字句删去。——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37(c)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公共服务委员会”之前的“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或”字句删去;原文字句“第一百四十六B条”之前的“第一百四十六A条或”字句删去。——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37(c)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全文删除。——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3节,1981年5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