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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議捍取胡争竊食

陳𫯠古主客通判具州時有卒執盗者其母

欲前取盗卒拒不與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屬

吏論為棄市𫯠古議曰主盗有亡失法今人

 取之法當得捍捍而死乃以闘論是守者不

得主盗也殘一不辜而為剽奪生事法非是

因以聞報至杖卒人稱服之

胡向少卿𥘉為𡊮州司理有人竊食而主者

撃殺之郡論以死向争之曰法當杖郡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