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數見良吏善人以小過留滯而背已便已之徒
不廢遷擢竊尋其端蓋朝廷之制私罪雖得輕法
常爲仕進之累公坐雖大一時被責則復升進矣
伏以國家賦䘵命官本爲治人而無狀之吏廢職
以遂苟且之意壊法以行姑息之政計其用意豈
復在公夫緣私致罪惡或止身廢職壊法其害及
國二者相校孰爲輕重伏望聖慈特詔有司議私
罪之可恕者稍遇留礙以通滯材公坐有害者重
加困抑以儆慢夷
論勑不由銀臺司 韓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