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居民浮簷者臣即隨門支錢以償擾之家親加
拊勞併劾二令各從鐫降自建德以來縣胥之假託
科配以招民詞者臣即送所屬勘正抵罪施行不爲
不嚴矣或又曰督府之建無捄邊城之破亡此則臣
未臨遣之時固巳數數言之且臣以十二月十四
日陛辤二月六日𦆵抵九江德安之叛則十月二
十六日也𬃷陽之破則十月二十九日也峽之焚房
之遷均之𣳚光化之䧟皆十一月以前事襄州肘腋
之變乃在臣命入奏之後然亦不可謂非臣之罪
巳嘗具䟽自列乞加竄斥凡此夲末難逃聖明之鑒
併用劈析以布露於君父之前欲乞睿慈檢㑹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