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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舉之科選差令試管旬上件事務若能辦集即别
置簿記其勞績遇本科職任有闕〈謂若經筵或學官有闕即用行義純〉
〈固經術精通學問該愽等科人臺諌有闕即用節操方正科人之𩔖〉則委執政親檢逐
簿選名實相稱或舉主多或有勞績之人補充仍於
本人除官勑告前盡開坐舉主姓名於後或不如所
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犯人正入已𧷢舉
主减三等科罪若因受賄徇私而舉之罪名重者自
從重法期在必行不可寛宥雖見爲執政官朝廷所
不可輟者亦湏降官示罰即朝廷臨時因事特詔舉
官〈謂若舉知河渠馬牧等之𩔖〉不在十科之内者有不如所舉亦
同此法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官皆得人取進止
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