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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曽交割合留所雇之人給與雇
錢令與新差之人同共行遣限半年内交割了畢才
放逐便一臣起請云今日衙前陪備少於嚮日不至
破家若猶以爲戸力難任即乞於官戸僧道單丁女
户有屋業毎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収斛斗
及百石以上者並等第出助役錢不及此數者與放
免臣意以爲十口之家𡻕収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
錢十五貫足供日用二者相湏此外有餘者始令出
助役錢非謂止収百石即令助役也若猶嫌太少及
所収掠課利難知實數即乞應係第三等以上令出
助役錢第四等以下放免若本州坊河渡等錢自
可支酬衙前重難分數得足則官戸等更不消出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