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稺子幼子無大功之親
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
以其貨財爲之築宫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
敢與焉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
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甞同居然後爲異
居未甞同居則不爲異居〈妻稺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
〈巳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爲之築宫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
〈雖至親族巳絶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爾未甞同居則不服之〉爲夫之君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