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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通志卷之六

賦役志第三

其目七:進貢、戶口、田賦、課程、鹽課、差發、民役。

賦役之制,自禹貢始。賦以用民財,徵不過什一;役以用民力,歲不過三日。蓋先王以儉治天下,故賦省而徭均。秦、漢而降,奢靡相沿,浮華日熾,程典徒具而吏不遵,簿領雖嚴而費常倍,流離困憊日見於天下者,賦役不節之故也。國朝養兵之費不出於民,可謂萬世不易之令典矣。顧徭外之役則有土軍,賦外之征則有銀課,勞已極而役不休,人已貧而斂愈急,此則中州所無而雲南獨苦者。今雖不能盡革,能於其閒調停通變,俾不至於已甚,尙亦有利哉!

雲南布政司

進貢

  • 〔金〕每年二次,上半年足色金一千兩,用價銀六千三百六十三兩;下半年成色金一千兩,用價銀五千五百六十七兩,俱於本司濟用庫收貯秋粮差發銀內動買。
  • 〔寶石〕奉有勘合,每次給發銀八千兩,於本司濟用庫井永昌府秋粮銀內動買。
  • 〔象隻〕奉有勘合,隨卽買進,每次三十隻。

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