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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九年又題准承問官將應減等人犯」

《遺漏》未經減等者,罰俸一年。轉詳之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又議准:「官員捏告上司受賄私派」 等事,審虛者革職審問。

又題准:「凡將應入秋審重犯,不行解送,或已經解送,在路遲延,以致秋決愆期者,府州、縣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承審官將應擬斬絞人犯錯擬凌遲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督撫罰俸一年;將軍流等罪錯擬凌遲者,降四級調用,司道降二級,督撫降一級,俱調用。將軍流等罪錯擬」 斬絞者,降三級調用,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將徒杖笞罪錯擬軍流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其或應絞擬斬,應流擬軍,應笞杖擬徒者,該部行令改正,免其處分。如錯擬人犯已決者,承問官革職,司道降四級調用,督撫降三級調用。將無干之人擬決者,亦照此處分。如經審各官曾經定罪者,一概處分。若承問官將應凌遲犯人錯擬斬絞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督撫亦均罰俸一年。將凌遲犯人錯擬軍流者,降二級調用,司道降一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將應斬絞人犯錯擬軍流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將軍流等犯錯擬徒杖、笞罪者,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將有罪人犯不行擬罪者,照罪犯輕重處分。其或應斬擬絞,應軍擬流,應徒,擬笞杖者,亦聽該部行令改正,免其處分。又題准:凡官員承問婪贓人犯,將原參贓銀不行審出,及數少者,降三級調用。轉詳之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如係督撫查出題參者,該督撫免議。若將審出贓銀私行改刪者,革職。

又題准:軍罪人犯,遇熱審亦照例減等。軍流徒杖等罪,於審熱之前已經具題,未曾奉

旨發落者、遇熱審、仍照例減等發落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覆准直省督撫在熱審之先,具

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其在熱審時具題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部者、亦仍減等發落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運軍犯徒罪,責四十板。」

《發遣》者,《遇熱審》減等,責三十五板,并妻發二千里內衛充軍。

又題准:「凡五城應結杖笞等罪,俱停送部。」 又議准:逃人犯白晝搶奪或為竊盜,罪止鞭一百者,刑部枷號刺臂鞭責,送督捕,免其鞭責。其不至鞭一百者,刑部刺臂免責,送督捕,照例議逃走之罪。

又議准:「革職降級等官稱冤控告者,該督、提、鎮察明具題。如將無冤枉之事,稱為冤枉,朦混具題者,督提鎮降一級留任代申各官降二級調用;朦混咨部者,督提、鎮罰俸一年。」

又題准:官員具告通政司鼓廳,審無冤枉者,罰俸六個月,若又稱冤枉具告者,降一級調用,係已經革職之官,交刑部議罪,呈辨冤枉。初次叩

閽審虛者罰俸九個月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直省秋審,令該督撫會」

擬情真緩決矜疑分別具題。每年於七月十五日內到部。若限內不到者,將該督撫交該部議處。各犯原案俱在刑部將該督撫所題貼黃「加三法司會議」 看語。并該督撫會審情真緩決矜疑看語,刊刷招冊進呈。

御覽後、分送九卿科道官員各一冊。八月內在

天安門外會議、情真緩決矜疑分擬具題、請

旨定奪。俟

命下之日、咨行直隸各省、「將情真犯人、於霜降以後」

冬至以前正法: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俱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俱限二十五日,江南、陝西、湖廣俱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俱限九日,直隸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將《咨文》封面上。

明註所到限期發行。若沿途該地方官限內遲延不到者,該督撫查明題參。至直省督撫將情真緩決矜疑者、審擬具題之後有續發事件不必具題。俟來年秋審其

盛京等處監禁重犯。亦造黃冊、入在直省秋審內

具題完結

又題准、「在外民人告旗下人、及旗下家人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