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59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六卷目錄

 盜賊部彙考二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

  弘治十則 武宗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十七則 穆宗隆慶三則 神宗萬曆七則

皇清順治十則 康熙三十二則

祥刑典第九十六卷

盜賊部彙考二

明設《捕盜》官屬,掌盜賊法禁。

按《明會典》:「國初捕盜,在外無專官,惟在京設五城兵 馬指揮司,以巡邏京城內外地方為職。其後在京添 用錦衣衛官校,成化末加撥營軍。弘治以來,在外添 設捕盜通判、州判、主簿等官,而諸法禁亦漸詳密。」

太祖洪武二年制捕盜賞銀條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年令,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盜 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 各與一官。名數不及,折算賞銀。應捕人不在此限。」

宣宗宣德元年制獲盜賞免條例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擒獲強盜,賞鈔二千貫,為首 官旗軍校陞一級,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宣德二年,制「獲盜陞賞條例。」

按《明會典》:「宣德二年令,凡軍官于所轄地方擒獲強 盜,即係應捕人員,不准陞賞。若不係該管地方,及公 差在外擒獲者,指揮四名以上,千戶衛鎮撫三名以 上,百戶所鎮撫二名以上,照例陞賞。旗校、軍民匠役 等,不限地方。」

宣德四年,選官督令設法捕盜。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以冬月河凍,選差御史、錦衣衛 官各三員,往良鄉、固安、通州三路,督令軍衛有司各 照地方設法捕盜。」

英宗正統八年制京城巡捕及官員名數

按「明《會典》凡京城巡捕,正統八年,題准南城兵馬委 官督同火甲,於南海子外巡捕。巡捕官:提督官一員, 中軍官一員,左右參軍二員,地方把總一十二員;城 內東邊二員,西邊二員,城外東北二員,西北二員,西 南二員。尖哨把總官六員,左右掖二員,左右哨二員, 前後哨二員。」額定官軍一萬一十八員名,馬五千六 百四十一匹,今見在三千四百六十匹。

憲宗成化二年奏准欽差御史提督捕盜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准選差監察御史二員,各請 敕,一自通州直抵臨清,一自臨清直抵儀真,與巡河 御史提督捕盜。」

成化四年、令錦衣衛指揮、同應捕官校挐盜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以京城內外多盜。令錦衣衛指 揮一員同巡城御史專一提督五城兵馬,并巡捕官 校挨挐。」

成化十四年,以朝覲嚴捕盜令,定捕妖言者賞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以朝覲官在途,令巡捕御史、 錦衣衛官,先于河未凍前兩月差遣。」

又令「緝捕妖言者,量行給賞,不陞。」

成化十九年,令官校捕盜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陞 一級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添撥馬軍捕盜。定失盜降級參法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團營摘撥精壯馬隊 官軍二百員名,隨同官校併力挐賊。」

凡失盜降級。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處盜賊生發,如事 干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并積至百人以上者,限 一箇月以裡,不獲,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分巡分守 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 挐,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不分。司府州縣 衛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聽巡按御史提問。 『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將州縣守 禦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專一地方守禦等項, 及府衛巡捕官降一級。每一起府衛掌印官降一級, 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處』。」

《又令》:「凡京城內外關廂街巷,但有響馬強盜,白晝打 劫者,巡捕把總等官兩箇月以上不獲,降一級調外 衛,分管地方官俱住俸,責限緝捕。若不係白晝,及離 城窵遠去處,巡捕把總等官各住俸與分管地方者, 俱責限緝捕,不獲送問。一年之內,積至五起以上,仍 降一級;十起以上,二級,俱調外。各邊及腹裡地方,遇 賊入境,殺虜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 不行開報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二級,二倍 者三級,甚者罷職。其總兵官知情狀,同參究治罪。」 又奏准:「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 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