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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不滯,則事無閡。至如非常之斷,出法賞罰,若漢祖戮

楚臣之私己,封趙氏之無功,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 臣所得擬議。然後情求傍請之跡絕,似是而非之奏 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夫出法權制,指施一事,厭情 合聽,可適耳目,誠有臨時當意之快,勝于徵文不允 人心也。然起為經制,終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 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故 諳事識體者,善權輕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忍 曲當之近適,以全簡直之大准。不牽于凡聽之所安, 必守徵文以正例。每臨其事,恆御此心以決斷。此又 法之大概也。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 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法 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 當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內,所見不同,乃得為異議 也。今限法曹,即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 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 局之分。」詔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為:「夫禮 以訓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實由之。若斷不斷 常,輕重隨意,則王憲不一,人無所措矣。故觀人設教, 在上之舉;守文直法,臣吏之節也。臣以去太康八年, 隨事異議,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 時共,義不可二。令法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 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於是門下屬三公曰:「昔 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 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 不忌法,其害甚于無法也。按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 《無二門》,即「令史」已下,應復出《法駁》按隨事以聞也。

《策秀才文》
陸機

又問:「昔唐虞垂五刑之教,周公明四罪之制,故世歎 清問而時歌《緝熙》。姦宄既殷,法物滋有。叔世崇三辟 之文,暴秦加族誅之律,淫刑淪胥,虐濫已甚。漢魏遵 承,因而弗革。亦由險泰不同,而救世異術,不得已而 用之故也。寬剋之中,將何立而可?族誅之法,足為永 制與不?」

《平刑疏》
郭璞

「臣聞上古象刑而民不犯,中古明刑以致刑措。故立 刑以禁刑,立殺以去殺。重之以死,所以求其生;峻之 以刑,所以輕其死。死由于法輕,生存乎法重,此立防 之成標也。然則刑無輕重,用之惟平,非平法之為難, 思在斷之為難。是以子皋行戮,刖者忘痛,釋之典刑, 民無怨色。何者?積之於誠也。」按《癸酉詔書》之旨,專為 「邊城,實之裔土,濟當時一切之用,非為經遠之法,亦 是中夏全平之時,威御足指控制,故可得行之矣。欲 役無賴子弟,驅不逞之人,聚之于空荒四維之地,將 以扞固牧圉,未見其利也。且濱接鯨猾,密邇姦藪,退 未絕其丘窟之顧,進無以塞其逋逃之門。五流三居, 誠古之犯刑,論之于今,事實難行。且」律令以跨三代, 歷載所遵,未易輕改者也。是以刑法不專,則多幸者 興,政令驟變,則人志無繫。子產患其如此,故矯先正 議事之制,而立刑《書》之辟,皆所以弼民心而正群惑 者也。

《薄代公等補兵議》
宋·何承天

尋《劫制》,同籍期親補兵,大功不在例。婦人三從,既嫁 從夫,夫死從子。今道舉為劫,若其叔尚存,制應補讁, 妻子營居,固其宜也。但為劫之時,叔父已沒,代公、道 生並是從弟大功之親,不合補讁。今若以叔母為期 親,令代公隨母補兵,既違大功不讁之制,又失婦人 三從之道。繇於主者守期親之文,不辨男女之異,遠 嫌畏負,以生疑懼,非聖朝恤刑之旨。謂代公等母子, 並宜見原。

《丁況等久喪不葬議》
前人

禮所云「還葬」,當謂荒儉一時,故許其稱才,而不求備 丁。況三家數年中葬,輒無棺櫬,實繇淺情薄恩,同於 禽獸者爾。竊以為丁寶等同伍積年,未嘗勸之以義, 繩之以法。十六年冬,既無親科,又申明舊制,有何嚴 切,欻然相糾。或繇鄰曲分爭,以興此言。如聞在東諸 處,比例既多,江西淮北,尢為不少。若但讁此三人,殆 無整肅,開其一端,則互相恐動,里伍縣司,競為姦利, 財賂既逞,獄訟必繁,懼虧聖明亨鮮之美。臣愚謂況 等三家,且可勿問。因此附定制旨,若民人葬不如法, 同伍當即糾言,三年除服之後,不得追相告列,於事 為宜。

《陳滿罪議》
前人

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之 劾以犯蹕,罪止罰金。何者?明其無心于驚馬也。故不 以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于中 人。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微罰可也。

《尹嘉罪議》
前人

被府宣令普議尹嘉大辟事,稱「法吏葛滕籤母告子 不孝,欲殺者,許之。」法云:謂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 欲殺,皆許之。其所告惟取信于所求而許之。謹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