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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納贖之始。蓋過誤情輕者,乃準贖。若五刑不論輕重皆贖,則過矣。

罪疑惟輕。

《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

此矜疑寬貸之始

《周禮》:「司刺贊司寇聽訟,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 《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此收贖之始。今有爵者《議請》,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雖有犯罪不加刑。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又禁考訊,并不合為證之類。皆先王尊爵敬老慈幼之意。

《漢書》:「二千石有罪先請。」又詔「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 請。」

此「品官《請旨提問》」 之始。

光武詔「囚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輸作有差。」

此擬罪減等之始。我太祖以《大誥》有無行之,得律法經權之中,非前代徒為遞減者比。

《周禮》: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罷民。」

此牢獄之始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桔拲而桎,中罪桎梏,下 罪梏。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 手足各一木也。

此「獄官督罪人上《肘鐐》之始。」

周公《爻辭》曰:「何校滅耳。」噬嗑上九係用徽纆。坎上六

「此項枷」 ,《繫索》之始。

《虞書》:「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此流罪定里之始。至《隋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周禮》:「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 能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 空。重罪旬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 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 月役。使州里任則宥而舍之。」

此《枷號》發工之始畢,則保而放之,使改過也。

《司圜》以「《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 任之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 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此徒罪定限之始。至《隋新律》,「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掌戮墨者,使守門。

此「刺」 字發配之始。晉天福中,流徒用刺面之法,為戢姦重典。宋因之。我朝惟竊盜刺臂,假以充警,猶養其羞惡之心,仁厚之至也。

宮者,使守內。

此奄寺留中之始。今刑部不用自宮者有禁,惟大軍勦滅之地奏行之,姑存以識所自。

漢文帝《除肉刑定律》曰:「諸當髡者完為城旦舂;當黥 者髡鉗為城旦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 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 免為庶人。」

此徒工發膳夫及充皂隸之始。自文帝除肉刑之後,則以笞、杖、徒、流、死,為今之「五刑」 矣。

宋太平興國四年,詔「配役者分隸亭役使。」

此發囚徒煎鹽之始

《周禮》:「孟夏出輕繫,仲夏挺重囚。」

此熱審之始

唐制,「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此會審之始

宋乾道中聚錄。時長吏委無干礙吏人,先附囚口占 責狀一通,覆視獄案無差。復點無礙吏人,依句宣讀, 令囚通曉。

此會審先送揭帖,及審令監生宣讀之始。

《周禮》:「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 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 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于王,王三 宥,然後制刑。」

此《會審三覆奏》之始。

季秋,促獄刑。

此「《秋後處決》之始。」

唐制,「京師決死,蒞以御史金吾。」

此「《御史錦衣衛監刑》之始。」

小司寇之職,「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于天府。」

此歲報罪囚之始

論曰:「政貴通時,事必師古。帝王之政,斷自唐虞,而三 代之法,至周大備。漢唐而下,則間有取云耳。於昭皇 祖損益歷代,折自聖衷,奚啻功倍於作已邪?罔敷求 以明刑,則自用之過矣。」

《推原用刑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