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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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遣之,不使收繫,繫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復繫,先王恤獄之仁也。或者謂「正陽之月,于陰事未宜大有施設」 ,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時至仲夏,天氣之炎燠極矣,囚雖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諸市朝以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殞,故于是時挺而拔出于清涼之地,而加以飲食之味,以待秋後處決焉。先王之用刑,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姦,慎 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 平。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嬴。

臣按:刑者陰事也,陰道屬義,人君奉天出治,當順天道肅殺之威而施刑害殺戮之事,所以法天時、行義道也。然秋之為秋所以成乎春,義之為義所以全乎仁,有春而無秋則生物不成,有仁而無義則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肅之時則不可以嬴,亦猶天地始和之時不可以縮也。是則聖人之用刑雖若不得已而實不容已也,于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討罪之義。不得已者,聖人愛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撓, 枉撓不當,反受其殃。」

臣按:《月令》雖作于呂不韋,然皆述先王之舊典也,凡事為無不順適天時,而于刑尤加意焉。不韋當秦人慘刻之世而述先王仁義之典,宜其不見用也。幸而是篇見于《呂覽》,而漢戴氏始編于《禮記》之中,以與五經並行,以為禮典,後世人主誠能按時而布之以為常憲,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廢其書。

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

「孟冬之月」,是「察阿黨」,則罪無所掩蔽。

臣按:自古斷決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入于死刑者必先訊問詳讞之,至于是純陰之月乃施行焉。苟獄吏阿私黨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狀,故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幾則陽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將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 之令,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 之令也歟。

漢章帝元和二年,旱。賈宗上疏,以為斷獄不盡三冬, 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旱災。下其言公卿議。陳 寵奏:「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冬十一月有蘭、射、干、芸、 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 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鳴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 三月陽氣已至,天地以交,萬物皆出,蟄虫始振,人以』」 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 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 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 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禮記在季秋之月

臣按:寵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朔,且改其時,漢去古未遠,必有所據,斷決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純陰之月也。因寵此言,後世遂以為定制。

和帝時,魯恭上疏曰:「舊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後改 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憂民息事之原,進良退 殘之化,因以盛夏追召農人,拘對考驗,連滯無己。司 隸典司京師,四方是則。而近于春月分行諸部,託言 勞來貧人,而無惻隱之實,煩擾郡縣,廉考非急,捕一 人之罪,根連十數,上逆時氣,下傷農業。臣愚以為今」 決獄案考,皆以立秋為斷,以順時節,育成萬物,則天 地以和,刑罰以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雖曰「防民姦」 ,實所以順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苟逆天之時、防民之業,則天道有不順、生民有不安者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 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曰:「六月 豈無雷霆,我則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臣按:隋文帝以陰謀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殺人以立威,殺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諫臣諫并殺之,至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課麥麪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察而知之,並親臨斬決。」 嗚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則天道以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養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無知則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孫自相魚肉,至于殞宗絕祀,熟謂「天道無知」 耶?

唐制,「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 至秋分及大祭祀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 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京師決死,涖以御史, 金吾,在外則上佐,餘皆判官涖之。諸獄之長官,五日 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 其家一人入侍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