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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總論一

  漢書刑法志

  白虎通五刑

  潛夫論衰制

  晉書刑法志

  魏書刑罰志

  隋書刑法志

  遼史刑法志

  宋史刑法志

  冊府元龜刑法部總 定律令

  金史刑志

  元史刑法志

祥刑典第八十三卷

律令部總論一

漢書

《刑法志》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 勝殘去殺矣。」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 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 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為國者之程式也。今漢道至 盛,歷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 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 餘。古人有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隅而悲泣,則一 堂皆為之不樂。」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 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悽愴於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 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 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原獄刑所以蕃,若 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桀務私,姦不 輒得,獄豻不平之所致也。《書》云:「伯夷降典,悊民惟刑。」 言制禮以止刑,猶隄之防溢水也。今隄防陵遲,禮制 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並至,窮斯濫溢。豪桀 擅私,為之囊橐,姦有所隱,則狃而寖廣。此刑之所以 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 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 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之獄 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後患。諺 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 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凡此五疾,獄刑所以 尤多者也。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 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彊扶弱,朝無威福 之臣,邑無豪桀之俠,以口率計,斷獄少於成、哀之間 什八,可謂清矣。然而未能稱意,比隆於古者,以其疾 未盡除,而刑本不正。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世俗之 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屬,菲履 赭衣而不純,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 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 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 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 惡,且懲其末也。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 寬惡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於亂今也。凡爵列 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 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 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 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 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 世重世輕」,此之謂也。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 作刑,安有「非屨赭衣者哉?」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 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 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漢承衰周、暴秦 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 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 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 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于穿窬之盜, 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 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 恥,刑輕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 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 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 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 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 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 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 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 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 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成。康刑措雖未可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