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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令八旗都統、五城御史,嚴飭各該管官,逐戶挨查,驅逐回籍。有違法者,該管官即挐送部,嚴審定罪。如或徇情容隱,被人挐首,即將該管都統以下,撥什庫以上,分別議處。

又題准:「停止馬禁。」

又令「河工各官,無論陞遷降調,俱將任內修防事宜開明,候交代離任。堤岸衝決,該管官參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三月初三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民間冤抑事情、自當據實陳告」、以求

「伸理。乃近來刁風日熾,常有持刀抹項,故為情急,以圖倖准者,深為可惡。以後除所告不准外,本人按法究懲,妻子一併流徙尚陽堡。欽此。」 又覆准:凡遇重大事情,該撫按就近秉公審理,除有罪者監禁具題外,其有攀累無辜之人,即行釋放。

又令:凡重囚因變逸出、遵法投歸者,俱免死、杖一百發落。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不在此例。

又題准:「令工部差官巡視。」

皇城內外牆垣、凡有損壞、即行修葺。其有奸民竊

甎盜賣者,挐送刑部,依律治罪。又議准:一,房官闈中作弊,許主考不時據實糾參;或主考通同房官作弊,內許監試御史,外許該撫按不時糾參。其撫按所取簾官,內有關節賄賂敗露者,查係某撫某按取用,一併治罪。一,闈中遇有薦卷應駁者,抹出不中緣由,明註批語經三駁者,於卷面上註「三駁」 字樣,俟揭曉日,一同中卷解部,以便查核。至於同考閱卷之時,同經各官同堂公閱,不許私相商訂,不許別經同考干與飲食寢宿,各歸房舍,不得恣論縱談。責成主考嚴行申飭,如有故違,立刻扶出,具題參處。倘主考官徇庇不舉,該撫按體訪得實,一併題參。

又議准:「一,雷同勦襲,偶然倖中者,磨勘得實,立行黜革。其二三場,原以覘士子經濟,凡坊間有時務表策名色,概行嚴禁。其科場作弊,有關節授受的據者,許指名告發。如挾讎誣捏,匿名揭謠,照光棍例治罪。」

諭:「會試舉人,場前投遞詩文干謁京官者,革去舉人。」

下刑部究擬。京官不行舉首,事發一體治罪。又題准:凡房官作弊,聽主考糾參。若主考通同作弊,內許監試御史,外許撫按糾參。其撫按所取簾官有作弊者,將撫按一併治罪。

又題准:「凡撥什庫兵丁疏脫逃人,無受賄」 情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若受賄縱放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逃人初次逃者,左面刺字,鞭一百;二次逃者,右面刺字,鞭一百;三次逃者,正法。」

又題准:「凡勒限查解逃人,接管官將不獲情由預行申明者,免議。如過限不報者,罰俸半年。如申報不獲之後,逃人在先被人拏獲者,接管官革職。」

詔:「逃人於赦後逃三次者擬死,赦前者俱免。」

又題准:「江安、蘇、松、浙江、江西糧道糧多全完者,加陞一級;山東、河南糧道糧少全完者,紀錄一次,未完者,照十年例,各省糧道一例處分。接管官在開幫以後全完者,紀錄一次,未完者亦照十年例處分。漕儲道計通漕全完者,加陞二級,接管官在開幫以後全完者,加陞一級,未完者,照糧道例議處。押運通判全完」 者,紀錄一次。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降一級調用,欠三分者,降二級調用,「欠四分者革職。巡撫照糧道例,總漕照漕道例議處。」

又覆准:「總漕各撫按於兌糧時採訪,如有糧道取索州縣,州縣攤派糧里,胥役苛索,運弁科斂旗丁等弊,即行參究。」

又題准:「總漕倉場于漕船過淮抵通日,盤查貨物,自六十石外,盡追入官,弁丁治罪。」

又覆准:「押運廳官過淮抵通,違限者,照糧道例議處。」

又覆准:「漕糧抵通,挨序進倉,隨到隨收,不許地棍奸蠹需索陋規。倉場刊單行坐糧廳,頒給運官,填註有無情弊,以便察懲。如運官容隱捏填,事發併參。其積年買頭定買瓜分等弊,照律議處。」

又覆准:「帶徵錢糧,欠九分十分者革職,仍戴罪督催。」

又議准:凡部內《告訐》送審事情,被證在畿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