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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公法

又題准:歲、科兩考,定以三年內報完,方許陞轉;仍候新官面代,不許竟離地方。考試之日,務須親臨遍涖,不許移文代委;及於隔別府分調取生儒,以致跋涉為害;亦不許令師生送迎。考畢,即於本地方發落,明示賞罰;不許㩦帶文卷於別處發案,致吏書乘間作弊;士子無所勸懲;違者題參。

又題准說書以宋儒傳註為宗,行文以典實純正為尚。今後督學將《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蒙引存疑》《資治通鑑綱目》《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

《文章正宗》
等書責成提調教官課令生儒誦習

講解,務俾淹貫三場,通曉古今,適於世用。其有剽竊異端邪說,炫奇立異者,文雖工弗錄。坊間書賈,止許刊行「理學」 政治,有益文業諸書,其他瑣語淫詞,及一切濫刻《窗藝社稿》,通行嚴禁,違者從重究治。

一,幫補新舊相間,以考案為新。丁憂起復,病痊考復,停降考復,緣事辨復者為舊。無新儘舊,無舊儘新。新舊之間,總以考案先後為主。如有朦朧攙越者,事發,教官以贓論,本生黜保,結生降罰。

一、詐冒籍貫,投充入學,及詭寫兩名,隨處告考,或假捏士大夫子弟,希圖僥倖;或係倡優、隸卒之家,及曾經犯罪問革,變易姓名等弊,僥倖出身,殊壞士習,訪出嚴行究問黜革。若教官納賄容隱生員,扶同保結者,一體治罪究革。更有一種冒名頂替,換卷代筆之徒,尤屬傷風敗類,臨時倍加嚴查重治。

一、童生入學乃進身之始,不可不嚴為之防。督學文到,先期曉諭,報名收考。點名時,廩生與同結五人互相覺察。如有倩代等弊,即時舉報。容隱者五人連坐,廩生黜退。

又題准:旗下職官之妻已經受封,其夫亡故,願回母家者,許其父母領回繳還。

誥敕:

又議准:「滿、漢官緣事革職者,所領」

誥敕、追奪

又議准:「凡贓罰銀兩,刑部按季造冊,咨送戶部,專官管理,稽察完欠。直隸責成道員及推官,各省責成按察司及推官,統計歷年未完贓罰變價等銀,立限嚴催。過期不完,照分數議處,每年察參一次。」

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帽。」

《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又議准:解役中途盜賣,照「監守自盜」 律擬罪,家產變賣追賠,州縣官濫差匪人者連坐。

又題准:沛縣湖田禁民種墾,令蓄水濟漕。又令:凡稽遲事件有三次行催尚不報部者,即行指名參奏。

又《題准》:「凡五爪、三爪、龍段、滿翠段、團補、黃色、秋香色、黑狐皮。」

上賜者、許用外、餘俱禁止、不許存留。在家亦不許製

被褥、帳幔,若有越用及存留者,係官照品議罰,常人鞭責,衣物入官,妻子僭用者,罪坐「家長。」 又

《諭都察院》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諸王,下至諸臣,孰

為忠勤與否,及內外官員之勤惰,各衙門政事之修廢,皆令盡言。如滿、漢各官,有賢有否,督撫按各官,有廉有貪,鎮守駐防各官,有捍禦勤慎者,有擾害地方者,俱著分別察奏。其推舉銓用,與黜革降罰,及內外各衙門條陳章奏,有從公起見者,有專恣徇私者,俱著明白糾駁。

又題准: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某王、某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並生子之年月日時,收生婦某,保結某送府記籍。」 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開明送府。覺羅所生子女,即令報知各旗首領。其首領於生子三日前,親加察詢某人某婦,於某年月日時第幾男、第幾女名某,收生婦某,逐一開錄,於某年正月初十日以內親齎送府。若遲誤不送及錯送者,首領從重治罪。其子不准載入《覺羅冊籍》。

又題准:凡正貢有闕,務查人文未經到部,在一年以內者,將原給批咨硃卷追繳,挨次取年力精壯、文學優長者一人補貢,定限於該貢年分,次年到部,方准收考。如將年遠貢闕濫補市恩者,起送到部,即將本生發回革廩肄業,提學官參究。

又題准、歲貢正陪、俱以屢經科舉者方准、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