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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半撥足十分。如司府各官於部撥項款外,擅動別項錢糧,督撫指參,督撫失察,一併議處。」 又議准:

京城內地。《不許開設戲館》。令永行嚴禁。

又題准:「凡地方官不設立《十家長》,給與木牌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論功之例、不分旗下官員軍民人等、一體照定例行」

又議准、凡遇應具朝服補服之日、啟奏官俱具朝服補服。違者、本部指名題參

又覆准: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拿送到部,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又覆准:凡擅入

長安等門《打石獅子》鳴冤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治罪。」 若打

正陽門石獅子。控告者照「損壞」

正陽門外

《御橋律》治罪。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又題准「復停止馬禁。」

又題准:凡兵丁役夫將押解流犯妻女姦污者,照「姦囚婦」 律治罪。其押送之官,雖不知情,嚴加議處。如押送之官,姦污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鐐,毆打逼勒財物者,從重議罪。此等事情,許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在

盛京戶部控告「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又題准:「四川省士子寄籍他省入學者,各直省巡撫查明,自順治元年以來,入學有願回籍者,令其回籍,蜀撫查明本生籍貫,方許撥入該府州縣儒學一體考試。該學臣即將回籍生員註冊報部。直省各學臣亦將回籍生員註明冊內,以便查核。如有冒籍四川,希圖應試者,本生黜革治罪,該地方官一併參處。」

又覆准:直隸各省考取武童,俱照文童例,分別大、中小學名數考取,一體報部。至考取武舉武生,學臣取具並無詭冒,連名保結,細加查認。除別省人住居年久,入籍置產當差者不議外,若有一人冒進兩途,及現任官子弟並別省人詭名冒籍,匪類濫充頂替等弊,該撫據實題參。若有隱庇,將出結之官,並不行查參之督撫,治以隱庇之罪。

又題准:「各官給假,取本衙門堂官,或同官,或同鄉官印結具呈,吏部代題,准給執照回籍。在家許住四個月,往返路程:直隸兩個月,山東、河南、山西六個月,陝西、浙江、江南、湖廣、江西八個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十個月,雲南一年。違限者議罪。若俸深遇應陞之月告假者不准。」 又議准:凡誣告平民,拖累監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原告照例擬絞。其在旅店及途中病死者,仍照律例、止坐應得之罪。

又覆准:「直省督撫在熱審之先具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其在熱審時具題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部者,亦仍減等發落。」

又題准:插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結拜弟兄,無插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一百。又議准:凡隱留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隱留之人,係有職任官革「任,《無職任官革職》;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凡遇軍流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責四十板;將軍罪照依流罪收贖,准其存留養親。

又題准:凡應罰銀十兩,力不能納者,枷號一個月;應罰銀五兩,力不能納者,枷號二十日。又題准:捕役誤殺無干之人,停其追銀四十兩之例。于本犯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與被殺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