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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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軍調別處極邊。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擅挐官軍綁打,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邊外。

禮例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有司者、邊外

一、左道惑眾,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窩藏接引,或寺觀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誘捨應禁鐵器。屬有司者邊外。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兵例

一、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分。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一、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傷擄數十人之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入境擄掠人民,本律邊遠。若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

一,沿邊、沿海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內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在城同守,止因防禦不固失陷者,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律。邊遠若兩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其餘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致賊於所守去處攻打、掩襲入城者。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被賊於所守去處入城,并各州縣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其守巡兵備官駐劄該城,先期托故遠出,臨時潛蹤避匿及守備不設以致失陷者,亦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官軍用錢買閒者、官調極邊。若原在關軍人逃回潛住、及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一各處總兵官、并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筭軍餘各一名、其餘號稱「主文」 、干預書辦者、調極邊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潛住,原係邊外者,發邊外充軍。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守把之人知情故縱,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地面軍丁充軍。」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若與外國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調廣西煙瘴。」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一、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發極邊

一、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邊外充軍。

刑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

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巡捕勾攝毆打平人

搶奪財物初犯一次,屬有司者發邊外

一盜掘礦沙、持仗拒捕者,不論人數、礦數多寡、不分首從、俱邊遠。

一、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者,煙瘴。若官吏監生人等,央浼營幹被騙者,亦照前例。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縛,不分首從,屬軍衛者極邊。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托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一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 奉

旨勘問。涉虛者邊外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殺屬有司者、「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