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奴婢過失殺家長者
若毆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 、至「篤疾」 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 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 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 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詐為
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衙門、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
皇后懿旨。
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者」 ,匠人罪同。
《強姦者》: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姦親屬妾強者、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
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 ,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陵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兩,無祿人一百二十兩;不枉法,有祿人一百二十兩。以上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雜犯死罪。〈准徒五年。〉
斬罪
戶律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禮律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刑律。
盜
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臧論罪四十兩。《餘條以監守盜》論者依此。
絞罪
吏律
軍官犯罪不請
旨上議。當該官吏
兵律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刑律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兩。餘條以「常人盜官物」 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邊遠充軍
吏律
官員乞養子、詐冒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司知而聽行者
戶律
詐稱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
兵律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
皇城門內者、
門官宿衛。官軍故縱者、從
車駕行而逃者。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