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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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內外僧道,有不守清規及犯罪為僧道者,住持舉首,隱匿不舉,一體治罪。頂名冒領度牒者,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舊敕,盡行繳部,不許隱藏。又「嚴禁京城內外,不許擅造寺廟佛像,如呈報禮部,方許建造。其現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僧道住處,不許私自遷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緣簿募化,并不許私自削髮為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體治罪。」

又題准:凡通接西番關隘處所,撥官軍巡守。遇有夾帶私茶出境者,挐解治罪。其番僧夾帶奸人並私茶,許沿途官司盤檢,茶貨入官,伴送夾帶人送官治罪。若番僧到處,該衙門官縱容私買茶貨,及私受餽送、增改關文者,聽巡按察究。又進

貢番僧應賞食茶。須給勘合,付四川布政司撥發。

有茶倉所,炤數支放。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

又定:遇鄉試年,照各直省每額中舉人一名,止許取應試生儒三十名,提學考試精通三場者,方准應試,不得將初學之士冒濫應試。亦不許仕宦子弟,於父兄原任衙門移文起送。多送者,監試官徑行裁革,不許入場。如取送過多,查參議處。

又定:「生童有籍貫假冒,姓系偽謬者,不論已未入學,盡行斥革,仍將廩保懲黜。若有中式者,在內科道,在外撫按,覈實題參,革去舉人,發回原籍當差。如另有刑喪過犯,詐偽夤緣等情,依律治罪。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取同鄉官保結,方許應試。已中科甲者,優免戶田,亦不得於祖籍、近籍」 重疊混免。又定「在外督撫鎮按臣到任奏報」 及賀捷本章,俱准封進謝

「恩概免。司道等官一切事情、悉聽撫按代題。」總兵官

陳、事關軍機及兵馬錢糧外、其餘俱歸督撫,違者執法參駁

又令在外督撫鎮按等官,一應漢字本章及在京各衙門除題本外,一切奏本,不分公私,俱赴通政司報進,違式者一體參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