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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 斬。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御、內使、儀鸞司官、校尉 之類。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祥之類、而欽 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時避難者,笞四十。事重者, 杖八十。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 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若無避,故自傷 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 因而致死者,減《鬥殺》罪一等。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 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卻 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給賞,或欲陷害人得罪者, 皆與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強姦者,絞。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 和同強論。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 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 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 官。強姦者,婦女不坐。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減犯人 罪一等;私和姦事者,減二等。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 者,勿論。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 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 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若縱容抑勒親 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若用財買 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 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女用計逼 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 婦女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 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罪一等。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若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謂內外有服之 親,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 三年。強者,斬。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 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絞;強者,斬。 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 「各斬;妾各減一等。強者絞」,謂強姦親屬妾者,該絞。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 邊衛充軍。

一凡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 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 近衛充軍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若姦家長之期 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 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 強者,斬。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 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 囚婦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 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 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 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 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 為民。」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 者、減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 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 敘用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 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 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