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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 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

田宅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 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 納。若將田土移坵換段,那移等則,以高作下,減漏糧 額。及詭寄田糧,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 改正收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其還鄉 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 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 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 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 付耕種。

一凡宗室置買田產、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查實、將 管莊人等問罪。仍計算應納差糧多寡、抵扣祿米。若 有司阿縱不舉者,聽撫按官參奏重治。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糧,有 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 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官吏不行 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 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 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 致枉有所徵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里長甲首各 與同罪。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 及里長甲首失於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畝以下 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冒告災 傷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合納稅糧,依數追徵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從管莊人盡 數報官,入籍納糧當差。違者,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 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 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踏 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盜賣田宅

凡盜賣換易,及冒認,若虛錢實契典買,及侵占他人 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 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若 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場鐵冶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將互爭及他人田產,妄作己業, 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 年。田產及盜賣過田價,并遞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 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 全不支給,四犯與庶人同罪。

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

「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 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捏文契典賣者,投獻 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及各 寺觀墳山地,歸同宗親屬各管業。其受投獻家長并 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閒地土, 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 者,悉照前例問發。

一、凡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 照數追納,完日,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軍丁人等, 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 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 承種而侵占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 「者,糾奏治罪。」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 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問罪、枷號一個 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等 邊,分守守備、備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 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發 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文官革職為 民,武官革職差操。鎮守并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 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任所置賣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 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 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 重復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 還主,田宅從元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 保知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