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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

威力制縛人

凡爭論事理,聽經官陳告。若以威力制縛人,及於私 家拷打監禁者,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 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若以威力主使人毆 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 論減一等。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 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 月,發煙瘴地面充軍。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 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 財物者,不用此律。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非折傷,勿 論。至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減 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過失殺者,各 勿論。若毆緦麻小功親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 以上,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 並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 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 父母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 減一等。故殺者,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六 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 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 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斬。若雇工人毆家 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傷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 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三等。毆家長之緦 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 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 者,各斬。若奴婢有罪,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 父母,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杖六 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悉放從良。若家長及家長之期 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 勿論。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 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 殺者,凌遲處死。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 者,加入於死。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 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 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至死者,絞。毆傷 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 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 殺者,各勿論。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各 加凡鬥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 尊長減《凡鬥》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並以凡人論。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 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 尊屬,與父母同輩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 姨之類。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篤疾者,絞。死 者,斬。若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 減凡人一等。小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絞。其 毆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 殺者,絞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 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及折肢,若瞎其 一目者,絞。死者,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 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 二等。故殺者,皆凌遲處死。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 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 殺律》科罪。餘條准此。其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 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 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赶殺情狀兇惡者, 雖未成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 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 民。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