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住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鄰境:〉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者,各杖六十。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謂驛竈醫卜等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鄰境是全不當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猶當差役者故其罪輕〉
條例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撫,仍令附籍復業當差。或年久逃遠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竈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 ,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送各處撫按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籍者,給與戶由執照,附籍當差。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附近衛所充軍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如或游蕩作非,公舉治罪。」 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托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住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并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各依律科。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挐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監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誤工罪大〉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監工官仍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或奉遺命,不在「此律」 條例。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一、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有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 凡係監守者,不分首從,併贓論。
條例
「一鰥寡孤獨。每月官給糧米三斗。每歲給綿布一匹。」 務在存恤。
田宅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戶入冊。〉脫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沒矣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脫漏之〉田入官。所隱稅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換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並應免人戶冊籍〉影射:〈脫免自己之〉《差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