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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四年,始詔臣僚奏薦子弟,須言服紀,不許奏無 服之親。冒奏者不以赦原。其後又以服屬之親疏為 奏官之高下,可謂良法。」按貽謀錄作四年與本紀不合疑四字誤 天聖四年春二月,詔吏犯贓並劾失舉者。夏五月,詔 奏讞大辟,疑者毋舉駁。六月,詔降囚罪,釋徒以下。又 詔所在存撫流徙主典。秋九月,詔刪定《編敕》。冬十月, 奏准同刪定《編敕》官員。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四年春二月甲寅,詔吏犯贓 至流,按察官失舉者,併劾之。夏五月壬午,詔大辟疑 者奏讞,有司毋輒舉駁。六月丁酉,降天下囚罪一等, 徒以下釋之。癸卯,詔官物漂失主典免償流徙者,所 在存撫之。 按《刑法志》:「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 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 咸「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 民,何為不可?」于是詔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 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 後,號曰《附令敕》。

按《玉海》:天聖四年九月壬申,命翰林學士夏竦、蔡齊 等重刪定編敕。十月乙酉,詳定編敕所言:「《咸平編敕》 差官七員,請以審刑院官太常博士張其、國子博士 董希顏、中丞劉革、大理寺丞龐籍同刪定。」從之。上因 謂諸臣曰:「言者或謂不可輕議刪改先朝詔敕。」王曾 等曰:「咸平中刪太宗朝詔敕,存者十一二,蓋去其繁 密之文,以便于民。今必有憸言以惑聽也。」帝然之,詔 中外言敕之得失。

天聖五年五月,命詳定《編敕》。十二月,詔假冒親屬受 賂奏官者,不在赦限。是歲,詔「已下約束而犯劫盜受 贓,悉論如律。」有司奏盜劫未傷主,詔貸其死。又詔「民 劫倉廩,非傷主者,皆減死刺他州。」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五年五月辛酉,命呂夷簡詳 定編敕。十二月丁亥,詔百官宗室受賂冒為親屬奏 官者,毋赦。 按《刑法志》:初,太祖將祀南郊,詔兩京諸 道,自十月後犯強盜、竊盜,不得預郊祀之赦,所在長 吏告諭,民無冒法。是後將祀必先申明此詔。天聖五 年,馬亮言:「朝廷雖有是詔,而法官斷獄,乃言終是會 赦,多所寬貸,惠姦失詔旨。」遂詔「已下約束,而犯劫盜 及官典受贓,勿復奏,悉論如律。」天聖初,有司嘗奏 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飢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雖然, 無知迫於食不足耳。」命貸之。五年,陝西旱,因詔民劫 倉廩,非傷主者減死,刺隸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自 是,諸路災傷即降敕,飢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 者甚眾。司馬光時知諫院,言曰:「臣聞敕下京東西災 傷州軍,如貧戶以饑偷盜斛斗,因而盜財者,與減等 斷放。」臣竊以為非便。《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 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于民,獨于 盜賊愈更嚴急。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 不可不除。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 仁,遇凶年劫盜斛斗,輒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 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 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 民為盜也。百姓乏食,當輕徭薄賦,開倉振貸,以救其 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 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 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 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事報聞。帝嘗御邇 英閣經筵,講《周禮》「大荒大札,薄征緩刑。」楊安國曰:「緩 刑者,乃過誤之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今眾 持兵杖,劫廩糧,一切寬之,恐不足以禁奸。」帝曰:「不然, 天下皆吾赤子也。一遇饑饉,州縣不能振恤,饑莩所 至,遂至為盜,又捕而殺之,不亦甚乎!」

按《玉海》:「先是,四年九月壬申,命學士夏疏、蔡齊、知制 誥程琳重刪定編敕,合《農田敕》為一書。五年五月,詔 以祥符七年止天聖五年,續降宣敕,增及六千七百 八十三條。辛酉,命宰臣呂夷簡等詳定,依律分門,十 二卷,定千二百餘條。」

天聖六年四月,詔「以柑遺朝貴者有罰。」是歲,又改定 《強盜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承平時,溫 州、鼎州、廣州皆貢柑子尚方,多不過千,少或百數。其 後州郡苞苴權要負檐者絡繹,又以易腐,多其數以 備揀擇,重為人害。天聖六年四月庚戌,詔三州不得 以貢餘為名餉遺近臣,犯者有罰。」

按《文獻通考》:六年改強盜法,不持杖不得財,徒二年; 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財,流三千里; 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財為錢 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隸千里外牢城。又詔 告群盜劫殺人者第賞之,及十人者予錢十萬。既而 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軍兵, 反重于強盜。請竊盜罪亦第減之,至十千刺為兵。」詔 可。又詔「京城持杖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 天聖七年二月閏月,禁京城創造寺觀。三月,詔吏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