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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加詳定,眾議無殊,謹詣閤門上進。詔曰:「國家創業 以來詔令所下,年紀浸久科條實繁爰命有司重定 厥要宜頒下諸路。」

咸平二年。春正月。詔諸司使以下有罪比品聽贖。二 月詔御史糾百官奔競弗率者秋七月。上《刪定編敕》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二年春正月「丙子。定諸司使 以下至三班使臣。有罪比品聽贖。二月己酉。戒百官 比周奔競。有弗率者御史臺糾之。」

按。《玉海會要》。咸平二年七月三十日。戶部使索湘上 《三司刪定編敕》六卷。

咸平二年五月,詔:「《十惡》至死,謀故劫殺,坐贓枉法者 論如律。」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二年五月丁卯,詔天下死罪 減一等,流以下釋之,十惡至死,謀故劫殺坐贓枉法 者論如律。」

咸平六年五月,詔「主家不得黥奴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咸平六年詔 有盜主財者,五貫以上脊杖黥面配牢城,十貫以上 奏裁,勿得私黥涅。舊制,士庶家童僕有犯,或私黥其 面。上以今之童僕本傭顧良民,故有是詔。

按《燕翼貽謀錄》:真宗咸平六年五月,復詔士庶之家, 奴僕有犯,不得黥面。蓋重于戕人肌膚也。

景德二年二月弛邊民鐵禁三月禁邊民掠奪外境八月詔咸平編敕後續降宣敕九月上新編敕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二月「甲午,弛邊民鐵禁。 三月庚申,禁邊民入外境掠奪。九月癸亥,三司上《新 編敕》。」

按《玉海》,「景德二年八月戊子,詔《咸平編敕》後,續降宣 敕,令諸郡置籍二本,具數以聞。轉運使亦如之。」二 年九月癸亥,三司上《新編敕》十五卷,請雕印頒行,從 之。十月庚辰,鹽鐵副使林特上《三司編敕》三十卷。

大中祥符元年春二月丙午申明非命服勿服銷金及不許以金銀為箔之制夏五月戊子詔自今宮禁中外進奉物勿以銷金文繡為飾六月丁酉詔宮苑

皇親臣庶第宅。飾以五綵。及用羅製幡勝繒帛。為假 花者。並禁之。冬十月癸丑。泰山七里內。禁樵採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燕翼貽謀錄》:「大中祥符元年二月,詔金箔、金銀線、 貼金、銷金、間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之物,並行 禁斷。非命婦不得以金為首飾,許人糾告,並以違制 論。寺觀飾塑像者,齎金銀並工價,就文思院換。 大中祥符二年春正月戊辰,詔誘人子弟析家產,或 潛舉息錢,輒壞墳域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庚午,詔讀 非聖之書及屬辭浮靡者,皆嚴譴之。」二月癸丑,禁毀 金寶塑浮屠像。夏四月壬寅,詔禁中外群臣非休暇 無得群飲廢職。冬十一月甲子,詔諸路官吏蠹政害 民,轉運使、提典、刑獄官不舉察者坐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三年二月己亥,禁方春射獵。每歲春夏,所 在長吏申明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四年正月,詔「汾陰執事者,勿原懈怠罪。」三 月,詔「扈從人踐田稼有禁。」六月,詔禁侈靡。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四年春正月辛巳,詔執 事汾陰懈怠者罪勿原。三月癸巳,禁扈從踐田稼 按《燕翼貽謀錄》:「大中祥符四年六月,又詔宮院苑囿 等止用丹白裝飾,不得用五綵。皇親士庶之家亦不 得用春。幡勝除宣賜外,許用綾絹,不得用羅。諸般花 用通草,不得用縑帛。」

大中祥符五年二月庚戌,詔貢舉人公罪聽贖。四月 戊申,有司請違法販茶者,許同居首告,帝謂以利敗 俗非國體,不許。八月丁酉,禁周太祖葬冠劍地樵採。 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州縣不能 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燕翼貽謀錄》:「舊制士人與編氓等。大中祥符五年 二月,詔貢舉人曾預省試,公罪聽收贖,而所贖止于 公罪徒。其後私罪杖,亦許贖論。」

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庚子,詔減配隸法十二條。戊 申,禁內臣出使預民政。六月丙子,詔翰林學士陳彭 年等刪定《三司編敕》。秋八月丙寅,禁大清宮五里內 樵採。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帝欲寬配隸之 刑,祥符六年,詔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以聞。既而 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 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咸從輕 減。」

按《玉海》:大中祥符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咸 平後詔敕共三千六百餘道,宜刪定。」詔曾與陳彭年 等九人詳定,止六年終。又以三司編敕條目煩重,令 彭年等重詳定增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