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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漁禁》。秋八月己巳,禁川峽、嶺南、湖南殺人祀鬼,州 縣察捕,募告者賞之。九月辛巳,禁川峽民父母在,出 為贅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二年正月,詔「外官給假,所在州府不以赴上日 聞者有罪。」閏二月,詔犯蒲博者命斬。三月,令裁定《淳 化編敕》。六月,詔「藏敕書于敕書樓,違者論罪。」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二年春二月「閏月己丑,詔京 城蒲博者,開封府捕之,犯者命斬。」

按《玉海》,端拱二年十月,詔宋白等詳定端拱以前詔 敕。至淳化二年三月,白等上《淳化編敕》二十五卷,《敕 書德音目錄》五卷。帝閱之,謂宰相曰:「其間賞罰條目, 頗有重者,難于久行,宜重加裁定。」即詔翰林承旨蘇 易簡、右諫議大夫知審刑院許驤、職方員外郎李範 同詳定。淳化二年八月,右諫議大夫、判審刑院許 驤以《新定編敕》三十卷上獻。《編敕》與《刑統》並行,上以 其滋章煩碎,命重刪定,至是畢,付有司,頒行天下。 按《燕翼貽謀錄》:淳化二年正月己丑,詔京朝官釐務 于外者,受詔後給假一月,澣濯所在州府,以赴上日 聞,違者有罪。今縣邑門樓皆曰「敕書樓。」淳化二年 六月癸未,詔曰:「近降制敕,決遣頗多,或有釐革刑名, 申明制度,多所散失,無以講求論報,踰期有傷和氣。 自今州府監縣應所受詔敕並藏敕書樓,咸著于籍, 受代批書印紙曆子,違者論罪。」

淳化三年十一月,禁兩浙諸州巫師。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四年。詔民犯罪。不得以贖論。婦人贖銅釋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淳化四年。詔諸 州民犯罪。或入金贖。長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 不得以贖論。婦人犯杖以下。非故為量輕重。笞罰或 贖銅釋之。

淳化五年八月。上重刪定《淳化編敕》。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淳化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庚子。驤範上言。重刪定《淳化編敕》三十卷。

至道元年八月癸卯禁西北緣邊諸州民與內屬戎人婚娶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二年秋七月閏月庚寅,詔「江、浙、福建民負人錢 沒入男女者還其家,敢匿者有罪。」九月戊寅,詔「川峽 諸州民家先藏兵器者,限百日悉送官,匿不以聞者 斬。」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七月禁妄訴八月禁新小錢十二月上新定編敕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秋八月癸卯,禁新小錢。」

按《刑法志》:「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

之,咸平中增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詔給事中 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 準律分十二門,總十一卷,又為《儀制令》一卷,當時便 其簡易。

按《燕翼貽謀錄》:「真宗咸平元年七月,詔所訴虛妄,好 持人短長為鄉里害者,再犯徙,三犯杖訖械遂軍頭 引見司。苟能舉而行之,庶幾妄訴者息矣。」

按《玉海》,「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丙午,給事中柴 成務上《刪定編敕》《儀制》《車服敕》《赦書》《德音》十三卷,詔 鏤版頒行。」先是,十二月詔戶部尚書張齊賢專知刪 定,淳化後盡至道末續降宣敕,去繁密之文以便民。 十一月,齊賢等上新編敕,又詔成務等重詳定。十二 月丁酉,初令諸州大辟可疑者具奏。《實錄》:十二月 丙午,成務等上言:「其表曰:『臣聞王者發號施令,誕告 萬方,先德後刑,大賚四海。故《書》曰:『慎乃出令,令出惟 行』。又曰:『刑期無刑,民協于中』。蓋拯邦之典也。自夏、商 之際,訓誓聿興;隋、唐已還,律令兼著。自唐開元至周 顯德,咸有格敕,兼著簡編。國初重定《刑統》,止行編敕 四卷,纔百有六條。洎方隅平定,文軌大』」同。太宗臨朝, 聲教彌達,遂增《太平編敕》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後敕》 為《淳化編敕》三十卷。編緝之始,太宗親戒有司,務存 體要,當時臣下不能申明聖意,以去繁文。又自淳化 元年六月以後,止至道三年終,續降宣敕至多,頗為 繁密,乃命權判刑部李範等七人同加刪定。取刑部、 大理寺、在京百司、諸路「轉運司所受《淳化編敕》及續 降編敕一萬八千五百五十五道,遍共披閱,凡敕文 與舊條重出者,及一時機宜非永制者,並刪去之,凡 取八百五十六道為新編敕。」有止為一事前後累敕 者,令聚為一本,元是一敕。條理數事者,各以類分取 其條目相因,不以年代為次。其間文繁意局者,量理 制事,增「損之,情輕法重者,取約束刑名削去之,皆條 奏以聞,降敕方定。」凡成二百八十六條,准律分十二 門,并《目錄》為十一卷。又以儀制、車服等敕一十六道 別為一卷,附《儀制令》。又以續降敕書、《德音》九道別為 一卷,附淳化中赦書,合為四卷。又詔成務等共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