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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七

  宋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四則 開寶八則 太宗太平興國五則 雍熙三則 端拱一

  則 淳化五則 至道二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九則 天禧三則

  仁宗天聖九則 明道二則 景祐四則 寶元二則 康定一則 慶曆八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四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九則 元豐八則

祥刑典第二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七

太祖建隆二年春二月禁春夏捕魚射鳥又定竊盜律夏四月定私鹽及酒麴律冬十月禁邊民盜塞外馬又初定編敕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二年「春二月己卯,禁春夏捕 魚射鳥。己丑,定竊盜律。夏四月,班私鍊貨易鹽及貨 造酒麴律。冬十月戊戌,禁邊民盜塞外馬。」

按《玉海詔令稽古錄》,「建隆二年十月癸巳初定編敕 二十條。」

建隆三年二月,詔舉賓佐令錄。不當者比事連坐。又 更定竊盜律,三月詔申律文,五月詔蔽戶役者有罪, 八月詔諸道以律書試判。九月禁伐桑棗。十一月禁 奉使請托。十二月班捕盜令。是年又定折杖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二月庚寅,詔文班官舉 堪為賓佐令錄者各一人,不當者比事連坐。己亥更 定竊《盜律》。三月己巳,詔申律文。五月甲申,詔均戶役, 敢蔽占者有罪。八月乙未,詔注諸道法司參軍,皆以 律疏試判。詔尚書吏部舉書判拔萃科。九月丙子,禁 伐桑棗。十一月癸亥,禁奉使請托。十二月庚子,班捕 盜令。 按《刑法志》:五季衰亂,禁網煩密。宋興,削除苛 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寖用儒臣,務存仁恕,「凡用法 不悖而宜於時者著之。」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 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 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 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 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 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 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 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 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 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長 行杖,徒罪決而不役。唐《建中令》,竊盜贓滿三匹者 死。武宗時,竊盜贓滿千錢者死。宣宗立,乃罷之。漢乾 祐以來,用法益峻,民盜一錢抵極法。周初,深懲其失, 復遵建中之制。帝獨以其太重,嘗增為錢三千,陌以 八十為限。既而詔曰:「禁民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 必務哀矜。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 非愛人之旨也。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舊法, 強盜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 贓論。令諸州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掠治。其當訊者 先具白,長吏得判乃訊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論為私 罪。時天下甫定,刑典廢弛,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 武人,率意用法。金州防禦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 名,流海島,自是「人知奉法矣。」

乾德元年春三月癸酉班新定律夏四月甲辰禁涇原邠慶等州補蕃人為邊鎮將丙午禁峽州鹽井秋七月己未詔民有疾而親屬遺去者罪之己卯班重

定《刑統》等書。九月丙子,禁朝臣公薦貢舉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宋法制因唐律 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 又別有敕。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 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卷并頒天下,參 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

按《文獻通考》:「建隆四年,判大理寺竇儀上《重定刑統》 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增入制敕十五,又 錄律內餘律準此者凡四十四條,附于名例之次。後 別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來續降要用者凡一百 六條,編為四卷,曰《新編敕》。其釐革一司一務、一州一 縣之內,類不在焉。」詔與《刑統》並刊行。儀等參酌輕重, 尤為詳備,世稱其「平允。」是後削平諸國,州府皆頒下 之。按通考與紀志年號不同然查宋史乾德元年十一月甲子始改元乾德則十一月以前作建隆四

年疑是

乾德二年春正月,詔「檢詳獄詞,淹留差失者有罪」,又 禁越訴。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二年春正月甲辰,詔諸道獄 詞令大理、刑部檢詳,或淹留差失致中書門下改正 者,重其罪。」

按《燕翼貽謀錄》:「太祖皇帝乾德二年正月乙巳,詔應 論訴人不得驀越陳狀,違者科罪。」

乾德四年五月,詔「不省父母疾者有罪。」六月,詔「閹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