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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十年六月壬辰。禁毀銅錢為器。」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三年又增續條例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康間律及條 例。續增三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 增六十七條。

大安四年五月丙寅,禁挾私引水犯田。七月己巳,禁 錢出境。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五年。冬十月乙巳。以新定法令太煩。復行舊法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太康後條約既 繁。典者不能遍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眾。吏得因 緣為姦。故五年詔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國治。簡 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 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於 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餘悉除之。」

大安十年夏六月己亥,禁邊民與蕃部為婚。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壽隆六年春三月甲申弛朔州山林之禁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天祚乾統三年春二月庚午以武清縣大水弛其陂澤之禁夏五月戊子以獵人多亡嚴立科禁

按《遼史天祚本紀》云云。

天慶三年春正月甲戌禁僧尼破戒

按:《遼史天祚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