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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決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論。」 按《刑 法志》同。

重熙十一年七月壬寅朔,詔「盜易官馬者減死論。」十 二月丁卯,禁喪葬殺牛馬及藏珍寶。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時有群牧人。竊 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 甚乎。」減死論。

重熙十二年二月壬寅,禁關南漢民弓矢。六月丙午, 詔:「世選宰相、節度使族屬及身為節度使之家,許葬 用銀器,仍禁殺牲以祭。」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五年正月乙酉,禁契丹以奴婢鬻與漢人。四 月辛亥,禁五京吏民擊鞠。七月辛丑,禁扈從踐民田。 九月甲辰,禁以罝網捕狐兔。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六年十一月壬辰,禁漏泄宮中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八年十二月己卯,錄囚,有弟從兄為強盜者, 兄弟俱無子,特原其弟。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又有兄弟犯強 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弟。至于枉法受 賕。詐敕走遞。偽學御書。盜外國貢物者。例皆免死。 重熙二十年九月。詔更定條制。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元年九月弛常行圍場之禁嚴佩刀入宮及非勳戚職事輒冠巾與服用違制者十二月詔有機密即奏訕謗者治罪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元年九月「戊午,詔常所幸圍 場外毋禁。庚申,詔除護衛士,餘不得佩刀入宮,非勳 戚後及夷離堇、副使承應諸職事人,不得冠巾。壬戌, 詔夷離堇及副使之族并民奴,賤不得服駝尼、水獺 裘、刀柄、兔鶻、鞍勒、珮子,不許用犀、玉、骨、突犀,惟大將 軍不禁。十二月辛卯,詔部署院事有機密即奏,其投」 謗訕書輒受及讀者,並棄市。 按《刑法志》:道宗清寧 元年,詔諸官都部署曰:「凡有機密事,即可面奏,餘所 訴事,以法施行。」有投誹訕之書,其受及讀者,皆棄市。 清寧二年正月,定決囚例,四月,禁縱火於郊。六月,詔 強盜得實即決。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二年春正月丙辰,詔州郡官 及遼屬決囚如諸部族例。夏四月甲子,詔曰,方夏長 養,鳥獸孳育之時,不得縱火於郊。六月丙子,詔強盜 得實者,聽諸路決之。 按《刑法志》:清寧二年,命諸郡 長吏如諸部例,與僚屬同決罪囚,無致枉死。獄中下 詔曰:先時諸路死刑皆待決於朝,故獄訟留滯。自今 凡強盜得實者,聽即決之。

清寧四年七月辛巳,制:「諸掌內藏庫官盜兩貫以上, 許奴婢告。」十一月丙戌,禁造玉器。十二月辛丑,弛駝 尼、水獺裘之禁。

清寧七年四月辛未,禁吏民畜海東青鶻。

清寧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銅。

清寧十年二月,禁南京民決水種粳稻。七月辛巳,禁 僧尼私詣行在,妄述禍福取財物。十月戊午,禁民私 刊印文字。十一月辛未,禁六齋日屠殺。庚辰,詔「南京 不得私造御用綵段,私貨鐵及非時飲酒。」

咸雍元年八月丙申詔諸路嚴火禁

咸雍五年。七月癸未。詔禁皇族恃勢侵漁細民 按以上俱《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六年十一月禁于回鶻等界鬻鐵十二月禁漢 人捕獵是年命更定條制。

按《遼史道宗本紀》。咸雍六年十一月乙卯。禁鬻生熟 鐵于回鶻阻卜等界。十二月辛酉。禁漢人捕獵。 按 《刑法志》:咸雍六年,「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 可異施。于是命惕隱蘇、樞密使乙辛等更定條制。凡 合于律令者具載之。其不合者別存之。」時校定官即 重熙舊制,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增至五十 貫處死。又刪其重復者二條,為五百四十五條。《取律》 一百七十三條,又創增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 增重編者至千餘條,皆分類列。

咸雍七年。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狹不中尺度者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四年十一月丁亥禁士庶服用錦綺日月山龍之文

太康五年九月己卯,詔「諸路毋禁僧徒開壇。」壬午,禁 扈從擾民。

太康七年十一月辛亥除絹帛尺度狹短之令 太康八年二月辛酉詔「北南院官凡給驛者必先奏 聞貢新及奏獄訟方許馳驛餘並禁之。」

按以上俱《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 年》,增續條例。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以太康間所定, 復以律及條例參校,續增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