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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應曆十二年著強陵幼女加宮刑之令

按《遼史穆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穆宗應曆十二 年,國舅帳郎君蕭延之奴海里彊陵拽剌禿里,年未 及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宮刑,仍付禿里以為奴,因著 為令。」

應曆十五年二月甲寅,以獲鴨,除「鷹坊、刺面、腰斬」之 刑,復其徭役。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應曆十六年秋七月壬午,諭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 立標識,令民勿犯,違以死論。」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十六年諭有司。 「自先朝行幸頓次必高立標識。以禁行者。比聞楚古 輩故低置其標深草中。利人誤入。因之取財。自今有 復然者。以死論。」

聖宗統和元年二月禁私語夜行四月詔譯南京所進律文十一月詔諭縣令佐毋聽州官朝使非理徵求又定民間別籍異居之罪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二月戊子朔,禁所在官 吏軍民,不得無故聚眾私語,及冒禁夜行,違者坐之。 四月壬子,樞密院請詔北府司徒頗德譯南京所進 律文,從之。十一月庚辰,詔諭諸縣令佐,如遇州官及 朝使非理徵求,毋或畏徇,恆加采聽,以為殿最。民間 有父母在,別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之。」

統和三年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 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二月丙寅。禁舉人匿名飛書。謗訕朝廷。十 月,禁置網捕兔。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九年。正月丙子。詔禁私度僧尼。七月。詔諸道察 貪酷。禁奢侈。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年春正月丁酉。禁喪葬禮殺馬」及藏甲胄金 銀器玩。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七月。詔「犯十惡者依《漢律》。」十二月。禁民 游食。是年。又立禁捕法。叛逆兄弟不知情者。免連坐。 又禁獄官以請託枉法。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二年七月「庚午,詔契丹人 犯十惡者,依漢律。」「十二月庚寅,禁游食民。」 按《刑法 志》:聖宗沖年嗣位,睿智皇后稱制,留心聽斷,嘗勸帝 宜寬法律。帝壯,益習國事,銳意于治。當時更定法令, 凡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慎。先是,契丹及 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統和 十二午,詔契丹人犯十惡,亦斷以律。舊法,死囚屍市 三日,至是一宿即聽收瘞。 按《耶律阿沒里傳》,四年, 宋侵燕,阿沒里為都監。十二年,行在多盜,阿沒里立 禁捕法,盜始息。先是,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亦連 坐。阿沒里諫曰:「夫兄弟雖曰同胞,賦性各異。一行逆 謀,雖不與知,輒坐以法,是刑及無罪也。自今雖同居 兄弟,不知情者,免連坐。」太后嘉納,著為令。

按《續文獻通考》:「聖宗統和十二年,時耶律隆運為北 府宰相,奏請鞫獄,官吏多因請託,曲加寬宥,或妄行 牓掠,乞加禁止。從之。」

統和十五年。七月辛未。禁吐谷渾別部鬻馬于宋。十 月丁酉。禁諸山寺毋濫度僧尼。戊戌。㢮東京道魚濼 之禁。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反逆,奴婢無得告;奴婢犯死 罪,主不得擅殺。」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統和二十四年, 詔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毋得告首。 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按續文獻通考

此條作二十六年

統和二十九年五月甲戌。又詔「帳族有罪。黥壘依諸 部人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二十九年。以舊 法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齊民。惟 免黥面。詔自今但犯罪當黥。即准法同科。

開泰六年四月壬辰禁命婦再醮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七年九月戊辰,詔內外官因事受賕,事覺而稱 「子孫僕從」者,禁之。十一月庚辰,禁服用明金、縷金、貼 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八年六月,弛採木禁,禁橫帳,三房卑小帳族不 得為婚。是歲,定盜贓法,遺火延燒者杖。又定竊盜數 犯刑制。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八年六月癸卯,弛大擺山猿 嶺採木之禁。十月癸巳,詔橫帳三房不得與卑小帳 族為婚,凡嫁娶必奏而後行。 按《刑法志》:開泰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