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82

此页尚未校对

出外借人傳寫。其諸時日五行占筮之書,不得禁限。 其年曆日,須候本司筭造奏定,方得雕印,所司不得 衷私示外,如違,准律科斷。」遍下諸道州府,各令告示。 先是,本司術數人以其術私教廛里富民好事者,而 市兒有解筭《七曜曆經》者,每年筭造供「御及賜藩鎮 曆日,而富民之室皆有之。今歲水而星文差度街市, 大扇妖言」,故有是命。

世宗顯德二年夏五月甲戌禁民親無侍養而為僧尼及私自度者秋九月丙寅朔頒銅禁

按:《五代史後周世宗本紀》云云。

顯德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准侍御史張湜等刪定 《新格》,務從節要,易為詳究。」

按《五代史?後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世宗 顯德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准《宣法書》行用多時,文 意古質,條目繁細,使人難會。兼前後敕格,互換重疊, 亦難詳定。宜令中書門下並重刪定,務從節要,所貴 天下易為詳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御勒,救弊之 斧斤。故鞭朴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廢 之于國,雖堯舜淳古之代,亦不能捨此而致理矣。今 奉制旨,刪定律令,有以見聖君欽恤明罰敕法之意 也。竊以律令之書,政理之本經,聖賢之損益,為古今 之章程。歷代以來,謂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一 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 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卷;後唐以來至「《漢末編敕》三 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獄定刑,無出于此。律令則 文辭古質,看覽者難以詳明;格敕則條目繁多,檢閱 者或有疑誤。加以邊遠之地,貪猾之徒,緣此為姦,寖 以成弊。方屬盛明之運,宜伸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 刑,史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聖旨施行。仍差侍御史 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 職方郎中鄧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玭、 太常博士趙礪、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 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 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隨事刪除。止要 諸理,省文兼目,直書易會。其中有輕重未當,便于古 而不便于今,矛盾相違,可于此而不可于彼,盡宜改 正,無或牽拘。候編集畢日,委御史臺、尚書省四品以 上及兩省五品以上官參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 奏取進止。」詔從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議刪定,仍令 大官供膳。

顯德五年,詔「頒《刑統》」于天下。

按《五代史後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宋史劇可久傳》: 「顯德三年,可久為右庶子。世宗以刑書深古,條目繁 細,難于檢討,又前後敕格重互,亦難詳審,于是中書 門下奏,命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于都省集議刪定, 仍令大官供膳。五年書成,凡三十卷,目曰《刑統》。宰相 請頒天下,與律疏令式并行。」

按《冊府元龜》: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侍御史知雜事 張湜等九人奉詔編集刑書,悉有條貫;兵部尚書張 昭等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臣質、臣溥據文評 議,備見精審。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 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 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 「今,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于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 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至于朝廷之禁令,州 縣之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所冀發函展卷,綱目 無遺,究本討源,刑政咸在。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別有 目錄,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盡統于茲,目之為《大周 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疏律令式通「行,其刑法《統類 開成格》《編敕》等,採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 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 不在編集之數。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 件,望令本司刪集,迭中書門下詳議聞奏。」敕宜依,仍 頒行天下。乃賜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各銀器 二十兩,雜綵三十疋,賞刪定《刑統》之勞也。

太祖神冊六年夏五月詔定法律兼置鐘院

按《遼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神冊六年,克定 諸夷。上謂侍臣曰:「凡國家庶務。鉅細各殊。若憲度不 明。則何以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詔大臣定治契 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仍置鐘院,以達民 冤。

太宗會同二年五月乙巳禁南京鬻牝羊出境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會同三年三月庚寅,詔「扈從擾民者從軍律。」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會同五年五月五日戊午,禁屠宰。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會同九年七月辛亥,詔「徵諸道兵,故傷禾稼者以軍 法論。」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