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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宜依。餘準近敕處分,仍付所司。」

天福四年七月。復禁鑄錢。又詔編敕與格式參用。九 月敕。「今後凡有賊人。悉準格律定罪。不得沒納。」 按《五代史後晉高祖本紀》。天福四年七月丙辰。復禁 鑄錢。

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右諫議大夫薛馳等上疏詳 定《編敕》三百六十八道,分為十二卷。詔令百司寫錄, 與格式參用。九月,相州節度桑維翰上言:「管內獲賊 人,從來籍沒財產,云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敕: 「桑維翰佐命功全,臨戎寄重,舉一方之往事,合四海 之通規。況賊盜之徒,律令俱載。此為撫萬姓而安萬」 國,豈忍罪一夫而破一家。聞將相之善言,成國家之 美事,既資王道,實契人心。今後凡有賊人,准格律定 罪,不得沒納家資。天下諸州,皆准此處分。

天福五年十月詔「竊盜賊用輕典。」

按:《五代史後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 五年十月癸丑詔曰:「朕自臨區夏,每念生靈,惡殺為 心,實慈是務。凡於獄訟,嘗切哀矜,況時漸興文,民皆 知禁,宜申輕典,用緩峻刑。今後竊盜贓滿五疋處死, 三疋以上決杖配流,以盜論者,依律文處分。」

天福六年五月奏准「散官犯罪,並請准律不得上請 當贖。」

按《五代史後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 六年五月,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是散官,不 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 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有散試官者。 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 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衛前職員,內外雜任 鎮將等,並請准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 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准律「杖罪已下, 依決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

天福 年,禁「使臣經過州縣陵虐吏民者。」

按《五代史後晉本紀》,不載 按《宋史邊歸讜傳》:「歸讜, 天福初拜監察御史,歷殿中侍御史、禮部員外郎,充 戶部判官,遷水部郎中,賜金紫,拜比部郎中、知制誥, 歷右諫議大夫、給事中。嘗上言:使臣經過州縣,券料 外妄自徵需,以豐傔從。多索人驢,用遞行李,挾命為 勢,陵下作威。供億稍遲,即加鞭箠,吏民受辱,寧免怨 嗟。欲望察訪得情,嚴示懲戒。」從之。

後漢

高祖天福十二年秋閏七月禁造契丹服器又制盜賊毋問贓多少皆死

按《五代史後漢高祖本紀》:「開運四年二月辛未,皇帝 即位,稱天福十二年。六月戊辰,改國號漢。秋,閏七月 乙丑,禁造契丹服器。」

按:《通鑑綱目》:「漢高祖天福十二年,漢制,盜賊毋問贓 多少,皆死。」

按《冊府元龜》,漢高祖即位稱天福十二年八月,敕:「應 天下凡關賊盜,捕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並宜 處死,俾其重法,斯為愛民。」

乾祐 年禁匿名書及風聞告訐者

按《五代史後漢本紀》,不載 按《宋史邊歸讜傳》:「歸讜, 漢初歷禮部、刑部二侍郎。時史弘肇怙權專殺,閭里 告訐成風。歸讜言曰:『邇來有匿名書及《言風聞》事,構 害善良,有傷風化,遂使貪吏得以報復私怨,讒夫得 以肆其虛誕。請明行條制,禁遏誣罔。凡顯有被論,具 陳姓名。其匿名書及風聞事者,並望止絕。論者韙之』。」

後周

周太祖廣順元年正月制犯盜贓和姦依晉天福元年已前條制施行諸犯非反逆不得籍沒六月詔行大周續編敕

按《五代史後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宋史盧多遜傳》, 多遜父億,周初為侍御史。漢未兵亂,法書亡失。至是 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乃詔億與刑部員 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加議定。舊本又以晉、漢及 周初事關刑法敕條者,分為二卷,附編敕目為《大周 續編敕》,詔行之。

按《冊府元龜》,周太祖廣順元年正月即位制曰:「古者 用刑,本期止辟,今茲作法,義切禁非。蓋承弊之時,非 猛則姦兇難制;及知勸之後,或寬則典憲得宜。相時 而行,庶臻中道。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姦者,並依晉 天福元年已前條制施行。應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 罪外,其餘罪並不得籍沒家產,誅及骨肉,一依格令」 處分。六月,敕侍御史盧億、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大理 正段濤同議定重寫法書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漢隱 帝末,因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 統類編敕,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凡二百一十四, 以晉、漢及國初事關刑法敕條凡二十六件,分為二 卷,附于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命省、寺行用焉。 廣順二年二月詔定犯盜贓及強姦和姦律令。八月 敕改定鹽麴條法。十二月詔定諸色牙人設計欺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