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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十六年十一月甲辰。弛陂澤 禁。

按《文獻通考》:「開元十六年,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 定贓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絹賤,河南絹貴,賤處計贓 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貴處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 輕重不侔,刑典安寄?請天下定贓估絹,每疋計五百 五十價為限』。」敕依,具應徵贓入公私依常式。

開元十七年秋八月,禁私賣銅、鉛、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開元十九年。禁採捕鯉魚。又令刪撰格後長行敕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十九年正月己卯。禁採捕鯉 魚。

按《舊唐書刑法志》:「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書令蕭嵩 又以格後制敕行用之後,頗與格文相違,於事非便, 奏令所司刪撰《格後長行敕》六卷,頒于天下。」

開元二十二年。欲弛私鑄錢禁。以眾議不可止。又詔 「刪緝舊格式律令」及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二十 二年三月壬午,欲令不禁私鑄錢,遣公卿百寮詳議 可否。眾以為不可,遂止。」 按《刑法志》:「開元二十二年, 戶部尚書李林甫,又受詔改修格令。林甫遷中書令, 乃與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從與明法之官前 左武衛胄曹參軍崔晃、衛州司戶參軍直中書陳承 信、酸」棗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刪緝。舊格式、律、令 及敕,總七千二十六條,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條於事 非要,並刪之,二千一百八十條隨文損益,三千五百 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 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 類》四十卷,以類相從,便于省覽。

開元二十四年春。敕「聽逃戶自首。」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二十四年春 正月,敕聽逃戶自首。敕天下逃戶,盡今年內自首,有 舊業者還本貫,無者俟進止踰限不首,搜配諸軍。 開元二十五年秋九月,頒新定令式格及事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二十 五年秋九月壬申,頒《新定令式格》及事類一百三十 卷于天下。

按《唐書刑法志》:「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 凡所損益數千條。」

按:《舊唐書刑法志》:「二十二年,李林甫等受詔改修格 令,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 使,散于天下。」

開元二十六年春二月甲辰,禁大寒食,以雞卵相饋 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九年正月癸巳。禁厚葬。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元年二月甲午詔枉法贓十五匹當絞今加至二十匹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天寶四載。詔增損律令。又詔徒杖罪皆免以配軍。年 八十重疾及侍丁勿坐。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吏部尚書宋璟 著《開元後格》,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 損之。」天子自喜邊功,遣將分出以擊蠻夷,士卒死 傷,國用耗乏,而轉漕輸送,遠近煩費,民力既弊,盜賊 起而獄訟繁矣。天子方惻然,詔曰:「徒非重刑,而役者 寒暑不釋械繫。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捶 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 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以此施德其 民。然巨」盜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賜也。

按《冊府元龜》,天寶四載詔曰:「刑之所設,將以閑邪;法 不在嚴,貴于知禁。朕自臨萬國,向踰三紀,思弘至道 之化,實務好生之德。比者應犯極法,皆令免死配流, 所以市無刑人,獄無冤繫。哀矜勿喜,冀洽于生靈;大 小以情,寧忘于鑒寐。至于徒罪,雖非重刑,力役之外, 不免拘繫。載罹寒暑,誠可矜量。自今以後,其犯罪應」 合徒者,並宜配諸軍效力。庶感激之士,因以成功;寬 大之恩,葉于在宥。且本置杖罪,是代肉刑,將以矜人, 非重為法。今官吏決罰,或有生情,因茲致斃,深可哀 憫。其犯杖罪,情非巨蠹者,量事亦令效力。宜令所司 作《載限》,仍立條例處分。

天寶六載正月戊子,除絞、斬刑,但決重杖。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天寶六載正月詔曰:「朕承大道之訓,務 好生之德。于今約法已去極刑,議罪執文猶存舊日, 既措而不用,亦惡聞其名。自今以後,所斷絞斬刑者, 宜除削此條,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今斷極刑, 云決重杖以代極刑,法始于此也。

天寶八載,詔「詳定法律,有所便者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八載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