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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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品令高下,明為節制。冥器等物,仍定色數。又長短 大小,園宅下帳,並宜禁絕。墳墓塋域,務遵簡儉,凡諸 送終之具,並不得以金銀為飾。如有違者,先決杖一 百。「州縣長官不能舉察,並貶授遠官。」

開元三年二月,禁採捕鯉魚。又詔「總管私使兵士,以 受所監臨財物論。」三月,著《開元格》。十一月,禁白衣長 髮會。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三年十一月乙未,禁白衣長 髮會。」

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三年二月。禁天下採捕鯉魚。 按《唐書刑法志》。元宗開元三年。黃門監盧懷慎等。又 著《開元格》。

按《冊府元龜》,開元三年二月詔曰:「古昔名將,在乎養 兵,故疾則吮癰,渴不先飲,撫循慰薦,恩義感激,所以 奮不顧身,戰無完陣。如聞諸將總管已下,不遵師律, 多役兵士,帳中厭梁肉之娛,麾下罹勤瘁之色,人既 勞力,軍亦挫氣,豈孫吳養士之方,韜鈐用兵之法?《春 秋》責帥,典憲斯在。自今已後,總管以下,私使兵士計 庸以受所監臨財物」論頒下諸軍,咸使知悉。按舊唐書刑法

《志》作「開元初,元宗敕黃門監盧懷慎等刪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 按《冊府元龜》直作「開元元年」 云云,而《通鑑綱目》云「三年正月,以盧懷慎為黃門監」 ,則開元元年盧懷慎固未為黃門監也,疑宜直作「三年」 為是。

開元四年春二月,禁驪山樵採。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開元四年 春二月「丁卯。以關中旱。遣使祈雨于驪山。應時澍雨。 令以少牢致祭。仍禁斷樵採。」

開元五年,詔定婦女犯禁,一依常格。又詔:「官人犯贓 罪,流、死、會赦,宜准四年二月敕處分。」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元五年詔 曰:「別宅女婦,先施禁令,往來括獲,特以寬容,何得不 悛?尚多此事,國有常法,宜寘于理方,畫一于後刑。故 三令以先德,俾從輕法,以愧其心。」今所括獲者,見任 官徵納四季祿,前資准見任,自餘諸色,並准九品官 祿數納粟,婦女並放出掖庭,即令京兆尹李朝隱求 匹配嫁遣之京都作戒天下,更敢犯者,一依常格。又 詔曰:「自今已後,官人犯贓,罪至流死會赦免者,宜准 開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敕處分。」按四年二月敕諸書俱闕 開元六年禁斷惡錢。又詔「刪定律令格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開元六年 春正月辛酉,「禁斷天下諸州惡錢。行二銖四分已上 好錢不堪用者,並即銷破覆鑄。」 按《刑法志》:開元六 年,元宗又敕「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書侍郎蘇頲、 尚書左丞盧從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戶部侍郎 楊滔、中書舍人劉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靜、幽州司功 參軍」《郢璡》等九人刪定《律令格式》。

開元七年,奏上《開元後格》: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吏部尚書宋璟 又著《後格》,皆以「開元」名書。

按《舊唐書刑法志》:「開元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舊 名格,曰《開元後格》。」

按:《玉海》《詔令》《會要》,開元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式,仍 舊名曰「開元後格。」

開元十年春三月,詔「官犯解免,終身勿齒。」秋九月,制 「外戚非至親,不得出入門庭,妄說言語。」又制「百官不 得交游卜祝。」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開元十年 春三月戊申,詔自今內外官有犯職至解免已上,縱 逢赦免。並終身勿齒。秋九月乙亥,制曰:「朕君臨宇內, 子育𥟖元。內修睦親以敘九族;外協庶政以濟兆人。 勳戚加優厚之恩。兄弟盡友于之至。務崇敦本,克慎 明德。今小人作孽,已伏憲章,恐不逞之徒猶未能息。 凡在宗屬,用申懲誡。自今已後,諸王公主駙馬外戚 家,除非至親以外,不得出入門庭,妄說言語。所以共 存至公之道,永協和平之義。克固藩翰,以保厥休。貴 戚懿親,宜書座右。」又下制約百官,不得與卜祝之人 交游來往。

開元十二年,詔:「盜犯決杖一百者,從寬決杖六十,家 口移隸依常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元十二年 詔曰:「大德曰生,至重曰命。緬觀前典,惟刑是恤。比來 犯盜,先決一百,雖非死刑,大半殞斃。言念于此,良用 惻然。自今已後,抵罪人合杖敕杖者,並宜從寬決杖 六十。一房家口,移隸磧西。其嶺南人移隸安南,江淮 南人移隸廣府,劍南人移隸姚𡼕州。其磧西姚𡼕安 南人各依常式。布告遐邇,使知朕意。」

開元十三年,詔「訴競自刑耳目者,先決四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元十三年 詔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合毀傷。比來有訴競之 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 法。」

開元十六年。弛陂澤禁。又李林甫請定贓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