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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欽明、尚書右丞蘇瓌等定《垂拱格》及格後,至神龍 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制敕為《散頒格》七卷,又刪補 舊式為二十卷,表上之。制令頒于天下。

神龍 年,趙冬曦疏請「刊定《科條》」,直書其事。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趙冬曦傳》:「冬曦,進士擢 第,歷左拾遺。神龍初,上書曰:『古律條目千餘。隋時姦 臣侮法,著律曰:『律無正條者,出罪舉重以明輕,入罪 舉輕以明重。一辭而廢,條目數百。自是輕重沿愛憎, 被罰者不知其然,使賈誼見之,慟哭必矣。夫法易知 則下不敢犯而遠機穽,文義深則吏乘便而朋附盛, 律』』」《令格式》,謂「宜刊定科條,直書其事,其以準加減、比 附量情,及舉輕以明重,不應為之類皆勿用,使愚夫 愚婦相率而遠罪。犯者雖貴必坐。」律明則人信,法一 則主尊,當時稱是。

景龍二年九月敕擒捕鳥雀昆蟲以求贖生者決三十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景龍二年九 月敕「鳥雀昆蟲之屬,不得擒捕,以求贖生,犯者先決 三十。」

景龍三年八月敕:「應酬功賞,須依格式,格式無文,然 始比例。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後,及永為常式者,不得 舉引為例。」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杜氏通典》」云云。

睿宗景雲元年敕著太極格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睿宗即位,戶部 尚書岑羲等又著《太極格》。」

按:《玉海》《詔令》《會要》,「景雲元年敕」,又《令刪定格令》: 「景雲二年二月辛卯,禁屠。」

按:《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太極元年二月奏上太極格詔頒于天下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太極元年 春二月己巳,頒新格式于天下。夏四月辛丑,制曰:「朕 聞措刑由于用刑,去殺存乎必殺。明罰峻典,自古而 然,立制齊人,于是乎在。自我朝建國,僅將百年,天下 和平,其來已久。往承隋季,守法頗專,比襲時安,持綱 日緩。況朕薄德,甚莫逮先,惟人理難,遠不如昔。粵從 守」位,三載于茲,庶務煩勞,不捐晷景。嘗謂自我作則, 感而成化。痛乎迷俗忘返,不違罔懲,將至純風,先歸 重典。比者贓賄不息,渝濫公行,放心未寧,禁犯無懼。 此焉暫革,期于承平,遂割小慈,以崇大體。自今已後, 造偽頭首者斬,仍沒一房資財。同用蔭者並停,奪非 頭首者絞。其承前造偽人,限十日內首,「使盡官典。主 司枉法受贓,一疋以上,先決杖一百。其緣贓及惡狀 被解及與替者,非選時不得輒入京城。縱家貫在京, 不得輒至朝堂,妄有披訴。如有此色,並決杖,仍加貶 斥。其先在京城者,限三日內勒還。上下官寮,輒緣私 情相囑者,其受囑人宜封狀奏聞,成器已下,朕自決 罰。其餘王公已下,並解」見任官,三五年間,不須齒錄。 其《進狀人》別加褒賞。《御史宜令》分察,諸司。

按《冊府元龜》,「睿宗太極元年二月,頒新格式于天下。 先是,景雲初,敕戶部尚書岑羲、中書侍郎陸象先、左 散騎常侍徐堅、左司郎中唐紹、刑部員外郎邵知與, 刪定官大理寺丞陳義海、左衛長史張處斌、大理評 事張名播、左衛率府倉曹參軍羅思貞、刑部主事閻 義顓凡十人,刪定格式律令。至是奏上之,名為《太極 格》。」詔頒于天下。

元宗先天元年冬十二月丁未詔禁人屠殺犬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先天二年六月。禁殺牛馬驢等。犯者罪之。八月制屠 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殘害罪。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先天二年 八月壬辰,制曰:「凡有刑人,國家常法。掩骼埋胔,王者 用心。自今已後,輒有屠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殘害 之罪。」

按《冊府元龜》:「元宗先天二年六月,禁殺牛馬驢等,犯 者科違告罪,不得官當蔭贖。公私賤隸,犯者先決六 十,然後科罪。」

開元元年十一月己亥禁潑寒胡戲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年七月禁珠玉錦繡服玩八月禁女樂九月 禁喪葬奢靡。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二年七月戊戌,禁采珠玉及 為刻鏤器玩、珠繩帖縚服者。八月壬戌,禁女樂 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二年九月甲寅,制曰:「自古帝王 皆以厚葬為誡,以其無益亡者,有損生業故也。」近代 以來,共行奢靡,逓相倣傚,浸成風俗。既竭家財,多至 凋弊。然則魂魄歸天,明精誠之已遠;卜宅於地,蓋思 慕之所存,古者不封,未為非遠。且墓為貞宅,自便有 房,今乃別造田園,名為「下帳。」又冥器等物,皆競驕侈, 失禮違令,殊非所宜。戮屍暴骸,實由于此。承前雖有 約束,所司曾不申明,喪葬之家,無所依准。宜令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