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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 可勝紀。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餘條;又刪武德以來 《敕格》,定留七百條,至是行之。又定枷杻、鉗鎖、杖、笞,皆 有長短廣狹之制。自張蘊古之死,法官以出罪為戒, 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近 日刑網稍密,何也?」對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律文:失 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乃失入無辜,失出獲罪,是 以吏各自免,競就深文。陛下儻一斷以律,則此風立 變矣。」上悅,從之,由是斷獄平允。上又嘗曰:「法令不可 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吏得為姦。自今變法, 宜詳慎之。」

貞觀十四年正月詔。流罪皆徙邊要州。四月制。「坐反 逆配流者。六歲後仍不聽仕。」十月制。「決罪勿鞭背。」十 二月詔。諸州罪犯十惡者。勿劾刺史。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十四年詔「流罪 無遠近皆徙邊要州,後犯者寖少。」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正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數, 量配邊要之州。四月制犯反逆免及緣坐配流者,六 歲之後,仍不聽仕。十月戌寅,制決罪人不得鞭背 按《通鑑綱目》:貞觀十四年冬十二月,詔諸州有犯十 惡罪者,勿劾刺史戴州刺史賈崇,以所部有犯十惡 者,御史劾之。上曰:「昔唐虞大聖,貴為天子,不能化其 子」,況崇為刺史,獨能使其民比屋為善乎?若坐是貶 黜,則州縣互相掩蔽,縱捨罪人矣。但令明加糾察,如 法施罪。

貞觀十五年五月。定制。從征人背軍。不在嘗赦之限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貞觀十六年正月制徙死罪實西州流徒充戍。十二 月詔議《反逆緣坐律》。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六年正月戊辰,募戍西州 者,前犯流死亡匿,聽自首以應募。辛未,徙天下死罪 囚實西州。」

按《舊唐書本紀》:「貞觀十六年正月辛末,詔在京及諸 州死罪囚徒,配西州為戶。流人未達前所者,徙防西 州。」

按:《冊府元龜》:十六年正月制,「徙死罪以實西州,其犯 流徒則充戍,各以罪名輕重為年限焉。」

按:《通鑑綱目》:貞觀十六年十二月,詔議反逆緣坐律, 刑部以反逆緣坐律,兄弟沒官為輕,請改從死,敕八 座議之。議者皆以為秦漢之法,反者族夷,宜如刑部 之請。給事中崔仁師駁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奈何以亡秦酷法,變隆周中典。」上從之。

貞觀十七年三月壬子。禁送終違令式者。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高宗永徽元年詔撰定律令格式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刑法志》:「永徽初, 敕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左僕射于志寧、右僕射 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右丞段 寶元、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 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 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大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 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刪改。遂分 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 格。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永徽二年閏九月頒新律。十一月禁獻犬馬鷹隼 按《唐書高宗本紀》。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進犬馬 鷹鶻。

按:《舊唐書本紀》:「永徽二年閏九月辛未,頒新定律令 格式于天下。」

按《通鑑綱目》:「永徽二年冬十一月,詔獻鷹隼犬馬者 罪之。」

永徽三年。詔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使中書門下監 定。參撰律疏。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刑法志》:三年詔 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未有憑準,宜廣召 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于是太尉、 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兼太子少 師、監修國史、燕國公于志寧,銀青光祿大夫、刑部尚 書唐臨、大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元,朝議大夫、守尚 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參 撰《律疏》成三十卷。

永徽四年。冬十一月癸丑,頒《新律疏》于天下。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永徽六年十一月癸巳。詔禁吏酷法及為隱名書者。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顯慶元年正月丙戌禁胡人為幻戲者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顯慶二年三月。禁舅姑拜公主。父母拜王妃。十月。禁 僧尼受父母及尊者拜。

按《唐書高宗本紀》。顯慶二年三月戊申。禁舅姑拜公 主。父母拜王妃